全国中小学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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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附件1: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场,下同)级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实行目标管理,地方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国务院成立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设在教育部,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应当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相应制度,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条 各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工程”的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组织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制订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统筹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市、县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 (二)统筹制订“工程”规划。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 (三)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制订本省各级政府“工程”资金的分担机制和落实办法,切实加大省级投入力度,统筹落实“工程”排查鉴定经费、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县资金额度;建立、健全省级“工程”资金管理机制,及时、足额下达“工程”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保证“工程”建设用地。 (五)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本省“工程”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与各市、县签订责任书;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市、县进行问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市、县“工程”实施的指导与帮助;做好项目信息收集、公开及报送工作;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年终报送全年“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学校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一)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帮助各县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县制订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结合本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本县“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学校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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