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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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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研究

二、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罪数问题 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标准是以纳税人骗取的税款是否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当纳税人骗取的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时,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超过部分则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因而由此引起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罪数问题的不协调。 (二)当纳税人骗取的出口退税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时,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否构成转化罪。 由于转化犯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提出的一个新的刑法理论范畴,目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较为普遍的承认。但是,关于转化犯是由某一较轻的犯罪转化为另一较重的犯罪,并且法律规定了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如盗窃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我们也不承认转化罪 所以,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只能是数罪并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犯罪主体:1、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犯罪客观方面:1、无权领购和使用者非法出售;2、有权领购和使用者非法出售;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售;4、追诉标准:出售25份或票面额累计达十万元。 出售的发票都为真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无权领购和使用者非法购买;2、有权领购和使用者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人购买;3、明知是假票而购买;4、追诉标准:出售25份或票面额累计达十万元。 购买假票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假票后而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2、出售上述发票。3、出售达50份以上的。 犯罪对象: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发票。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1、制造假票;2、有权造票单位擅自造票;3、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而出售。3、制造或出售达50份。 犯罪对象:不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犯罪主体:1、合法拥有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人;2、从上述人手中买入又倒卖的人;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犯罪的客观方面:1、上述人员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2、出售达50份以上的。 犯罪对象: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且为真票。 非法出售发票罪 犯罪主体:1、合法拥有普通发票的人;2、从上述人手中买入又倒卖的人;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犯罪的客观方面:上述人员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且出售50份以上的。 犯罪对象:不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且为真票。 税收渎职罪 概述: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分类: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1、行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2、结果: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损失。 主观方面:故意且有徇私的目的。 立案标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达10万元以上的;虽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贿、受贿或其他情节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刑事责任 一般情节: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损失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犯罪特征: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1,有徇私情违反规定的行为;2,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犯罪,且有徇私目的。 立案标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达10万元以上的;虽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贿、受贿或其他情节的。 徇私舞弊不移交税收刑事案件罪 犯罪客体: 1,税务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2,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 1,实施徇私舞弊行为; 2,具有明知犯罪案件而不移交的行为; 3,情节严重。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犯罪,且有徇私的目的。 徇私舞弊不移交税收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不移交的; 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的,或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仍拒不移交的; 以罚代刑,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的; 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为牟取单位利益而不移交,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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