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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资料要求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的通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资料要求
(1)新建工程消防设计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范例1-1-1);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新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
④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消防设计文件(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执行,下同);
⑥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
④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消防设计文件;
⑥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⑦原建设工程有关消防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尚未验收即申报室内装修的,只需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抽查不合格的,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复查意见书》;如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所在建设工程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提供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除上述(1)(2)所列申请材料外,对下列场所,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该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或选址意见:
①易燃易爆场所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②对于新建、扩建、重建、迁建的加油站应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见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996号))
(4)除上述(1)(2)所列申请材料外,对下列三类情形,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②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③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核,除(1)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②原建设工程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
③变更的消防设计文件;
④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根据(公通字[2009]21号)
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消防设计文件号。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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