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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十章 清朝的司法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新刑律草案脱稿后,立即受到猛烈攻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这是统治阶级内部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传统在法律思想上的交锋。其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本质,还是较多地吸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造,并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的区分。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附则《暂行章程》五条,对新刑律的某些条款,作了重要修订。其内容是:①对部分罪行仍坚持适用“斩刑”。《暂行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危害皇帝乘舆车驾者、内乱罪、外患罪、以及杀伤尊亲属者,仍用“斩”刑。②增加了死刑。第二、三条规定:见有损坏、遗弃、盗取尸体者,以及强盗罪,“应处二等以上徒刑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③修订新刑律条款。第四条针对新刑律中对”无夫奸”的未定罪,特补充规定:“无夫奸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其相奸者亦同”。第五条规定:“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势力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但新刑律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以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二、民 商 法 中国封建社会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鸦片战争后,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和西方资本主义的影响,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开始组织人力起草民法典。民法典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正义起草,采用了德国、瑞士、日本等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原则。民法典的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仍然沿袭了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宣统三年,1911年8月,各编起草完毕,共五编三十七章,1569条,定名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及颁行。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中国封建法典中,一向没有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也没有单独颁行的商事法规。为了适应中外贸易的发展,调整新出现的商务关系,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并开始制订商事法规。陆续颁行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各种单行商事法规。这是中国商事法规的创始。它虽然对外商的侵华利益详加保护,但同时也承认发展工商业的合法性,并对资本家兴办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 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商律,1910年完成《大清商律草案》,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等,内容大多抄自日本,德国的商法,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及颁行。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三、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中国封建法典历来把实体法和程序法混同一体,将诉讼断狱附于刑律,而没有单独的诉讼法典。19O6年,沈家本主持编成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共五章,二百六十条。这部诉讼法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但由于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能颁行。1910年又先后编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这两个草案均未及审议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的法律 Evaluation only.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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