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96条款及解释船舶96条款及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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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96条款及解释船舶96条款及解释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一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船龄在三年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重置价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永安、华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开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资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制定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中“实际价值”改为“保险价值”;第三款“重置价”改为“重置价值”;将第七条全损险中“实际价值”均改为“保险价值”。   二、沿海船舶保险年费率表仅适用于在二、三类航区航行的船舶。   三、本通知及所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一、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域,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进行合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营运或作业航行的船舶,包括海船、河船和其他可视为船舶的水上移动或浮动的装置。船舶包括船壳和按照国家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配备的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但船上配备的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用于军事目的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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