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用筑消防设计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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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用筑消防设计规范

ICS91.120.01 P 16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973—2014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第1部分: 南宁市民用建筑 2014 - 1 - 30发布 2014 - 2 - 28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部分为DB45/T 973-2014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远杰、常万森、张旻晖、邓剑华、刘浏、农旭政、滕江镇、庞波、谭方彤、黎承、熊国晓、杨葆、覃萍。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 范围 DB45/T 973-2014的本部分规定了南宁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和安全疏散设施、消防给水、防烟与排烟、消防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等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南宁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消防设计,除执行本部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A 533-2005 挡烟垂壁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婴幼儿儿童活动场所 向婴幼儿和儿童提供教育、培训、咨询及游戏等服务的场所,如婴儿游泳馆、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儿童兴趣培训班、亲子园等场所。 公寓 供非家庭人员居住,配置厨房、卫生间等设施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公寓应符合公共建筑消防设计的规定。 大型商业、展览场所 用于进行商业经营和展览活动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 000 m2的建筑楼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20 000 m2场所。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建筑(以下称“合用建筑”) 混合设置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两种或多种用途的建筑。 消防登高面 用于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以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界面。 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 用图形符号构成的标识。标志在发生火灾时为保证及时控制和扑救火灾,救援被困在建筑内人员,可通过人工或机械破拆的特定的建筑构件上。 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具备自动控制功能的自然排烟系统,由消防自动排烟窗、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装置以及补风系统组成。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婴幼儿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建筑首层,并应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其他建筑的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12 m2。 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 m。当商业服务网点二层采用敞开楼梯进行疏散时,二层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 m,敞开楼梯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单间商业服务网点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m2,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小于1.1 m时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应按GB 50368—2005第9.1.6条层数折算。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甲、乙类物品仓库。当设置丙类物品储藏室时,其面积不应大于200 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公共建筑的厨房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合用建筑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并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除商住楼的商用部分外,合用建筑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和救援场地 消防车道不应被景观、绿化等覆盖,其坡度不应大于8 %,转弯半径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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