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建筑计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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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四章 藏品防护 第五章 防火 第六章 建筑设备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局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0.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   第3.2.1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 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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