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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计规和博物馆评估标准(包括一级馆的标准)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四章 藏品防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藏品防护应包括温湿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要求。其它如防火、防雷等要求除应符合专业规范外,尚应执行本规范第五、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要求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是否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门窗应密闭,外墙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4,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3。
第4.1.3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采暖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Ro)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的基数上,外墙再增加20%、屋顶再增加30%进行设计。
第4.1.4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o)可参照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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