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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基基础检测技术规程

《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程》(DBJ51/T014-2013)1 总 则 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01日起实施。 2基本规定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 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 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 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 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 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 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 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 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 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 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 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 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3 检测方法要求3.1 静力触探试验3.1.1 静力触探试验适用于软土,一般粘性土、粉土和砂土。3.1.2 静力触探仪必须经实验室标准压力环率定后方可使用。 3.1.3 静力触探深度宜超过地基加固深度。 3.1.4 静力触探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头圆锥锥底截面积应采用10cm2或15cm2,单桥探头侧壁高度应分别采用57mm或70mm,双桥探头侧壁面积应采用150~300cm2,锥尖锥角应为60o; 2 探头应匀速垂直压入土中,贯入速率为1.2m/min; 3 探杆上应有明确的长度标识; 4 量测读数时,除自动记录仪外,均应每10cm记录一次。3.1.5 根据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Ps评定的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时可参见附录A。 3.2 动力触探试验 3.2.1 动力触探试验可用于评定砂卵石换填地基、灌浆地基及以卵石层为桩端持力层的人工挖孔桩桩端土的密实程度和均匀性。 3.2.2 动力触探试验应根据土类别按下表选用类型。 动力触探类型 3.2.3 动力触探使用前应按上表要求进行自校。加固地基的触探深度应超过处理深度。 3.2.4 动力触探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动落锤装置; 2 触探杆最大偏斜度不应超过2%,锤击贯入应连续进行;同时防止锤击偏心、探杆倾斜和侧向晃动,保持探杆垂直度;锤击速率每分钟宜为15~30击; 3 每贯入1m,宜将探杆转动一圈半;当贯入深度超过10m,每贯入20cm宜转动探杆一次; 4 对轻型动力触探,当N10100或贯入15cm锤击数超过50时,可停止试验;对重型动力触探,当连续三次N63.550时,可停止试验或改用超重型动力触探。 3.3 低应变试验 3.3.1 低应变试验适用于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 3.3.2 低应变试验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并满足如下要求: 1 对混凝土灌注桩及桩头破损的预制桩必须进行裁桩并作打磨处理; 2当桩长已知、桩底反射信号明确时,在地质条件、设计桩型、成桩工艺相同的基桩中,选取不少于5根Ⅰ类桩的桩身波速值计算其平均值;当无法按以上所述确定时,桩身波速可按附录E的推荐值初步设定,并以此校核施工记录桩长。若存在普遍差异时,应选取不少于5根I类桩对其桩身上部一定长度段的混凝土进行应力波波速实测,按JGJ106之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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