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管法律法规条文摘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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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一、术语 城建档案指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构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工程建设活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二、城建档案重点管理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档案必须依法移交到城建档案机构。其中,重点是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的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三、城建档案移交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的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一般的建筑物设计年限都在50-70年之间,重要的建筑物达100年。在建筑物使用期间,会遇到对建筑物的改建(包括装修)扩建或拆除活动,以及在其周边进行建设活动,评估对该建筑物可能的不利影响等,都要参考原始的勘测、设计、施工资料,因此,所有的建筑活动都应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和业主,是建设全过程的总负责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提供有关勘测、设计、施工的档案资料,如勘测报告、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竣工图等,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认真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努力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原件。 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不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的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 … … … …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馆移交。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 … … … … …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 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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