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公共建施工图审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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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公共建施工图审查要点

多层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强制性条文和 一般性条文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强制性条文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规范》GB50067-97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 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强制性条 文 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 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强制性条文 4.2.1 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6.3 防护栏杆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6.7.2 梯段净宽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12.5 楼地面防毒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7.9 托幼,中小学梯井,栏杆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一般性条文 建筑基地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楼 梯 6.7.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强制性条文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 的规定。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 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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