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摆脱乡村法治的困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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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摆脱乡村法治的困境

如何摆脱乡村法治的困境 中国青年报记者罗旭辉讲述的一个真实故事 1995年9月30日,是《行政诉讼法》实施5周年纪念日,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闫楼乡周庄村农民周广立上县城赶集,阳谷县法院行政诉讼庭副庭长郑江昌等法官在宣传行政诉讼法,来一个人就边递材料边说:“有冤案没有?民可以告官。” 周广立从此走上了为乡亲们义务代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路,被称为“农民律师”。至今,他已为阳谷县乃至河南省靠近山东地界的农民义务代理了200多起行政诉讼案,被告大多是乡政府,也告过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绝大部分胜诉。后来名气渐大,提起周广立,村民们有口皆碑,邻乡也有人请他帮助讨公道了。 尽管他曾因此而得罪了乡村的干部,并且也遇上了挫折,如为了逃避可能的报复,他到外县、外省“过了3个月流浪生活”。他还有过挨打的经历:他曾代理一村民向法庭状告计划生育部门违法罚款,而招致副乡长等人劈头盖脸的一顿乱打,被打晕在地,打人者扬长而去。周广立第二天上乡政府评理,乡长不认账;他又到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没有证据,无法处理。” 尽管周广立非常气愤,但是,他仍然对法律和法院充满信心,因而以自己的方式(当然也是一个合法的办法)来发泄心中的怨气:他到县法院行政诉讼庭要了几百份《民可以告官》的宣传材料,贴到杨庄乡各村的显眼处,每一张宣传材料上都留下自己的名字和住址。由此足以看出法律在一个乡村农民心目中的分量。 但是,终于有一个案件,不仅摧毁了周广立的信心,还难为了为农民群众主持公道的人民法院,法院在无奈之中,向县委县人大递交了一份被记者称为“记录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文本”的报告。 那个让“农民律师”周广立改变看法并使法院颇感为难的案件是:1995年5月,阳谷县四棚乡以薛庄村部分村民犯有“妨碍公务”罪,并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和超生、非法占地建房等行为为由,动用推土机将部分村民的60余间民房推倒,家电、衣物全部抢走。1996年3月,薛玉玲等8位被推倒房屋的村民找到周广立,要告乡政府,问能不能打赢。周广立告诉他们:“犯了法该坐监的坐监,但乡政府推倒民房绝对不行,应该赔偿,官司准能打赢。”当天,周广立就帮他们写好起诉状交至县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四棚乡政府侵犯原告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退还被抢走的财物,并赔偿损失36万元。 这起周广立认为必胜无疑的官司,却立不了案。1996年5月底,阳谷县法院为此案专门向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请示,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此请示的大致内容是:法院认为,此案事关全县大局,遂向县委有关领导汇报,有关领导非常重视,但却指示法院可考虑暂不立案。有的诉讼代理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2条“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多次来法院催促,同时上访到中院,有的到省电视台上访,中院领导也多次来电或面促催办。县法院处于两难之中:一方面,依照法律理应立案,若立案裁判,乡政府行为无法可依,将会败诉。而此类行为并非四棚乡一乡仅有,虽判决结果对今后规范乡政府的行为是有益的,但其产生的连锁反应,对目前四棚乡乃至全县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县有关领导认为应暂不立案,应是基于此种原因。另一方面,如不立案,即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应有的诉讼权。起诉人在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后,也可能上诉或者越级上访,不仅法院要承担执法不严的责任,有关人员受到错案追究,更会影响县里的工作,其社会影响无法估量,最终还是要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法院的两难与依法行政 法院的两难反映了当今我国基层司法工作中的一个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问题,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解决这一问题无疑对在中国广大的农村社会推动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农村政策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进而也就使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个人财产权利,这正如“控制了一个人的物质生活就容易控制其思想”一样,一旦一群人获得了物质上的可自主支配资源,则这群人就会产生权利意识和民主要求;除非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履行某种义务,否则他们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听话”。 于是,与经济改革解放生产力同步的是,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为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日益完善的法律根据。据统计,现在我国已有法律和行政法规1000余部,地方性法规4500部,规章2.8万部。这3万余部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当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既是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的准绳,又是公民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根据。法律在定纷止争、保障社会稳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乡村工业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一个特殊现象出现了:乡村干部对农民负担的额外加码、对农民利益的随意处置及基层政府在处理涉农关系时违法行政、违法处罚。这一现象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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