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设计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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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设计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of?urban?Residential?Areas?Planning??Design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Design GB 50180—93 (2002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 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 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 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 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 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 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 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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