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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不允许企业拆借】:企业-企业; 【只允许民间借贷】:企业-自然人,自然人-企业,自然人-自然人。利息恒定法则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1、认定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最高法《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法复〔1996〕15号)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收缴(贷款)利息】(“收缴”实际上并未执行下去) 2、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或者:返还本金+贷款利息】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 1、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是归要钱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举例:银行和客户) 法条链接: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借据上明确为保证人 (1)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2)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他人仅在借据上签字,通常不承担担保责任(保护见证人、介绍人等群体)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以企业名义借款,但用于个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条旧新有变化 民间借条规范格式(旧) 小贷公司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小贷公司以惊人的速度在全国各地扩张,已成为小微企业融资和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重要渠道。 央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791家,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全国小贷公司实收资本8283亿元,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 经过多年发展,小贷公司面临的身份歧视、融资渠道窄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并制约行业的发展。 最高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 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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