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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标化管理
江门市江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逐步实现建筑施工质量标准化,提高我区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推进质量管理流程的程序化、现场施工质量标准化。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海区辖区内所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
第1.3条 工程质量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前期法定程序规定
第2.1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表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第2.2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按附表2内容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有关资料。第2.3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向江海区建设局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附表3内容向江海区建设局建筑管理股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基本规定
第3.1条 建筑工程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3.2条 工程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提前通知监督站到现场监督。
第3.3条 施工单位所承接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的相一致。
第3.4条 建筑工程所有使用的原材料进场时必须报监理单位核查,并按《江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5条 当施工至以下质量控制点部位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站到现场核查:
1、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础试桩、天然基础开挖完成;承台、地梁钢筋隐蔽前);
2、主体工程(首层柱、二层、顶层楼面钢筋隐蔽前);
3、钢结构工程(起吊安装,屋面板安装);
4、屋面防水工程(防水涂层、保温隔热层的施工);
5、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通知监督站到现场核查的。
第3.6条 监督站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测:
1、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原材料随机取样监督检测;
2、主体结构的柱、梁、板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站到现场监督抽检;
3、监督站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的内容。
第3.7条 一般建筑工程应至少划分以下分部工程: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
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
4、建筑屋面分部工程;
5、建筑给水、排水分部工程;
6、节能分部工程第3.8条 原设计文件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必须重新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按修改、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四章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第4.1条 工程项目桩基础试桩、天然基础开挖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督站到现场签证。
第4.2条 桩基础、天然基础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包括承载力检测及成桩桩身检测),其检测方案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并经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及监督站确认后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4.3条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应及时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站派员参加。
第五章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第5.1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5.2条 支承在悬臂梁和悬臂板上的外墙、砌体女儿墙及通长窗下墙体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抗裂构造柱,间距不大于3m;砌体女儿墙及通长窗下墙体应设钢筋混凝土压顶。
第5.3条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墙高小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3天后补砌;墙高大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5天后补砌。
第5.4条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 500mm 设 2Φ6 拉筋伸入墙内,其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 1/5 且不小于 700mm;墙体长度超过层高 2 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 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第5.5条 外墙找平层水泥砂浆须掺防水剂、抗裂剂等外加剂。
女儿墙与卫生间周边应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120mm的混凝土翻边(防水基),与屋面板、楼面板一同浇筑。
第5.7条 外墙与梁、柱砼交接处应加设至少500mm宽的金属网;当外墙采用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时,应全面挂金属网。
第5.8条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应及时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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