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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西绕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河塘清淤回填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稿)
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sgz.czjt.gov.cn 2009-4-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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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方职责
承包人负责清淤与回填工程的实施和工程量的测算、报验及内业资料整理、上报工作,并配合总监办、市高指的复测工作。
总监办负责对每个河塘的清淤与回填及时、独立地进行复检、复测、计算及签认工程量,并配合市高指的抽检工作。
市高指负责清淤与回填工程的外业和内业抽查,并最终确认。
2、测量工作
测量工作是保证清淤与回填的工程质量,正确、合理地确认工程量,对路基横断面进行复测和补充的一项基础工作,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仔细、认真地进行。
2.1 测量范围
清淤测量应包括河塘起讫断面在内的各横断面淤泥顶、淤泥底高程、几何尺寸,并绘制河塘平面图和横断面图,回填测量按路基填筑要求分层进行。
河塘清淤范围以施工图断面图所示为准(即边沟外坡线放线),河塘回填范围以施工图断面图所示为准,河塘回填顶标高采用施工图所列标高。
2.2 测点布设
平面图应能正确反映河塘与路线的位置关系、周围地貌及清淤范围。平面图中应标明路基中心线、边线、断面桩号、河塘平面尺寸等内容。
横断面布置原则上应垂直于道路中心线,反映整个路基宽度范围,并注明与路线桩号的关系。横断面布设的纵向间距应不大于10m,当纵向地形变化复杂时应加密横断面,加密断面桩号尽量与设计断面桩号相符,单个河塘至少应布设三个横断面,且河塘中心必须布设横断面。横断面的测点间距应不大于10m,横向地形变化较大时应加密测点,测点应设在变化点,每个横断面的测点应不少于三个。
清淤前、后测点位置应尽可能对应。
2.3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按照规定表格认真填写,不得涂改,测量人员、记录人员签署完备。表格见附件3。
2.4 内业资料
承包人在河塘淤底测量报验时,淤底报验资料中应含有淤顶测量资料、断面图,清淤工程量及回填总工程量。
河塘淤顶测量应在资料上明确反映出清淤起算断面(点)、回填起算断面(点),河塘横断面起讫点应以位于原地面处沟塘边口,河塘清淤淤顶、淤底测点应一致。
河塘测量资料应按市高指统一的表格、表式进行整理,断面图采用计算机CAD进行绘制,每个河塘测量完成后报总监办、市高指各一份电子版,备存以供复核。
每个河塘(包括暗塘)必须留有清淤前后的影像资料,包括照片和视频资料,反映河塘的大小、位置和周边环境,以备市高指检查。根据认可的测量记录,及时整理每个河塘的清淤回填资料,保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妥善保存、归档。
3、清淤与回填程序
承包人在完成河塘淤顶(淤底)断面测量后,应及时将河塘平面图及淤顶(淤底)断面高程、尺寸等上报总监办、市高指各一份,总监办应在24小时内完成复测并将复测结果返回承包人并上报市高指,市高指在次日前决定是否抽检,若抽检,则应在当日内完成,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市高指确认后才能进行清淤(回填):
(1)清淤面积超过1000m2;
(2)实测面积超过施工图设计的;
(3)淤泥深度超过施工图设计的;
(4)预估回填量超过施工图设计的。
承包人对总监办复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施工下道工序前报请市高指复测,以市高指复测结果为准。
每个河塘的清淤与回填最终工程量测算资料应在回填结束后10日内整理好上报市高指。
4、变更处理
4.1 对河塘清淤设计范围内判别为淤泥、泥炭质土、泥炭的必须彻底清除;如淤泥深度和范围超出设计范围的,根据淤泥判别标准(见附件1),由市高指组织设计代表、总监办和施工单位现场核实、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4.2 对清淤后发现淤泥质土或软土,如原设计已进行复合地基或其它软基处理方法处理的按原设计施工,如设计未进行处理,在摸清其分布和特性后由设计代表、市高指、总监办现场共同研究处治方法。
4.3 对设计文件中漏列的沟渠、暗塘等的清淤,由市高指工程科、计划科、纪检部门、设计代表、总监办现场确认后,按本细则“3、清淤与回填程序”进行,并按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立项手续。
4.4 变更报审:承包人在全部清淤回填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内业资料,必须在28日内将所有清淤与回填变更设计上报总监办;总监办应在14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市高指。
5、计量规定
5.1 计量原则:单个河塘不超出图纸设计工程量的,按实计量;超出图纸设计工程量的,先按图纸工程量计量,超出部分待设计变更批复后予以计量。
5.2 清淤及回填工程计量,除正常报验资料外,还应包括按一定比例绘制的断面图及平面图,断面图应分别标出相应的地面线、淤泥顶和淤泥底面线,用于计算工程量。同时,根据原地面高程分别列出原地面以上和以下的断面面积,并计算该段河塘回填量和正常填筑土方量。
5.3 清淤计量仅针对路基工程断面内淤泥的开挖数量,按路基填筑要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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