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缺陷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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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缺陷责任论产品缺陷责任

论产品缺陷责任 伴随着现代科技进步,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构造越来越复杂,由于设计、生产失误而形成的缺陷产品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也日见增多。特别是进期出现的一系列产品缺陷引发的纠纷事件,引起了社会民众对缺陷产品的广泛关注。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产品缺陷责任加以详述。 ??? 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没有单行的产品责任法,因而这两个法律文尤其是《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责任的规定是我国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主要规定。 ??? 一??? 关于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 ??? 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的质量问题,反映在法律上就产生了两个基本的概念:瑕疵和缺陷。 ??? 1、两个术语的含义 ???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我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14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 2、两个术语的同异比较 ??? 从狭义上理解缺陷和瑕疵,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不符合产品质量之要求;第二、都应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在程度上? 一大一小,或者说一重一轻。第二、可否接受? 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但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第三、向谁索赔? 对于缺陷,可以向消费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偿)。对于瑕疵,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第四、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对瑕疵,可以由销售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第五、诉讼时效?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后面论述)。 ??? 二??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 所谓归责,简而言之,即将责任以某种依据为判断标准归属于某主体,或者说,对于某主体来讲,以某种依据为标准,判断其某种责任是否成立。从而可以认为,归责的任务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的结果并不必然就是责任的产生。因此,归责的定义,应当是: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以某种依据使其承担责任。归责原则即归责的规则,它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 在我国产品侵权领域,很多学者认为,其所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归责。 ??? 1、无过错责任原则 ???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定,许多学者认为是无过错原则。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 我们来讨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我们认为应从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及产品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来仔细分析。无过错原则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有恢复权利的性质,它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它的法律特征在于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也就是说,过错在这个原则中并不适用,这个原则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至于归责的要件也只是以因果关系作为其基本要件,也就是只要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就可以认为责任的成立了,根本不用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问题。也就是说,即使是受害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也不能认定为被告的免责条件,被告的责任的成立在损害事实的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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