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冒他人专利.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论假冒他人专利论假冒他人专利

论假冒他人专利   《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这是刑法对专利犯罪的唯一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修订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原《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原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错误。例如,有人认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二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 .甚至有人认为,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还有一些人认为,在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仍然使用原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仿造他人专利、侵吞他人专利、故意贩运仿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故意销售仿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冒充专利 等行为,也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首例适用假冒专利罪罪名定罪量刑的周小波假冒专利案,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2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原审法院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乐凯口杯,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专有权,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专利罪” .2001年6月,阳谷县人民法院对被中国司法界、新闻界及商界高度关注的“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状告河南省霸洲市怡兆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被告人提出其口杯并没有假冒或盗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的情况下,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虽有专利,但其所生产的产品未落入其保护范围,反而落入他人的保护范围”,“被告明知此为他人专利,而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第220条之规定”,即构成假冒专利罪 .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具体明确的界定是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的关键。   1、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研究,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的表述,穷尽式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同时,我们可以把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要件归纳为:(一)必须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均为故意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仔细分析前文所例举的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那些模糊或错误,可以发现其根源在于混淆了两对关系,一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二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之间的关系。在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必须认清这两对关系,彻底改变原有的模糊和错误理解,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   由于《刑法》第216条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是采用空白罪状形式,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具体界定只能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然而原《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为:“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该第60条的规定只涉及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

文档评论(0)

skewguj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