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专科程志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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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法 学 专 科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关问题的探讨 学生姓名 程志伟 学 号 指导教师 年 级 12春 分校/学院 唐县电大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日益发达,合同已成为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贸易交往日益频繁。格式合同产生于19世纪后半叶,而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并被广泛地应用.虽然格式合同具有传统合同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在其实际使用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要有效控制格式合同,应从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就如何完善格式合同制度进行探索和研究。这并对格式合同加以法律规制,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使合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目录 一、格式合同概述…………………………………………………………………………1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1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 (三)格式合同的社会经济基础与功能…………………………………………………2 二、我国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2 (一)立法规制……………………………………………………………………………2 (二)司法规制……………………………………………………………………………3 (三)行政规制……………………………………………………………………………3 (四)社会规制……………………………………………………………………………3 三、我国格式合同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 (一)从立法内容和法律体系上看………………………………………………………3 (二)从实际上来看………………………………………………………………………5 四、规范我国格式合同的建议……………………………………………………………5 (一)完善立法………………………………………………………………………………5 (二)规范与改善行政环境…………………………………………………………………5 (三)采用司法保障…………………………………………………………………………6 (四)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6 参考文献……………………………………………………………………………………7 初探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格式合同可以分为消费格式合同和商业格式合同。前者是消费者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所订立的格式合同;后者是商人之间为了商业目的而订立的格式合同。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我国法学领域对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订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而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无论何种解释,总体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调整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其概念的本质并无根本差异。因此,笔者认为,格式合同应当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即为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约)而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可称其为标准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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