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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1: 黑白合同在实践中的认定 一、案例简介 某建筑公司投标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孙桥镇黄埔花园二期住宅工程,于2001年7月23日取得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34245平方米,总造价2789万元,工期260天,工程结算按总造价下浮4%,要求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2001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依此合同交纳了定额管理费。同年8月29日,双方对7月30日合同进行了工商鉴证。前后两份《工程建设合同》的总造价分别为2489万元及2789万元,主要条款如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等规定相同。工程价款的计算及支付,合同规定“价款采用预算及竣工审计的方式”,调整依据为“上海市九三定额综合预算价及2001年9月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开工前7日内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25%(计320万元),分8个月扣回”;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减预付款的1/8乘97%,支付上月进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验收合格后,留3%为保修金。工程结算没有下浮的规定。此外,工程的桩基、铝合金门窗、电梯、防盗门由发包人指定分包,有线电视、电话、防盗监控等弱点系统及室外的水、电、煤安装、道路、绿化等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补充协议”内容主要体现在付款方面,工程预付款50万元,单体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总造价下浮2%为工程结算款。 某建筑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请求甲方对其工程进行验收并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予甲方。工程总造价为4321万元。业主于2003年5月20日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组织验收时某房地产公司共付款1192万元,比中标合同约定金额少付2993万元。某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均以“补充协议”付款时间未到,整体工程尚未竣工等因素予以拒绝。某建筑公司在2003年7月向本所律师魏康寿、张海燕咨询并全权委托代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代理人在分析案件事实后,于2003年8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 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及处理 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 根据案件事实的分析以及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实质精神的理解,结合本所代理工程款纠纷的实务经验,在14号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我们得出《建设工程合同》与补充协议属于黑白合同,黑合同无效,应以白合同结算工程款的结论。 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就是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协议。备案的、接受政府监管的合同叫白合同,与招投标法相违背的、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在实践中,黑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之后,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内容均是对白合同的改变,要么降低工程价款、下浮让利、增加付款条件、延长付款期限、垫资、支付保证金、缩短工期、肢解工程等,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判断标准有二:一是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二是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反,如果是对白合同的具体问题的修改补充则不应作为黑合同。黑合同因违反合同法及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2: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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