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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管理要点告知书
安全生产要点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总代):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现场负责人:
为了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告知如下:
一、武汉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与考核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行企业自评申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考核评定制度。
(一)申报依据
1、依据。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施工现场(工地)评定等级为“合格”、“优良”;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工地)要全部达到“合格”;“优良”率要基本达到60%以上,其中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达到100%,总承包二级企业应达到80%,总承包三级企业及其他专业施工企业达到60%。
(二)申报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工程。
2、办理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含分包)取得“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报考核评定程序
1、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目标、计划、工作措施,并在开工后15日内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分包单位申报表》。
2、总承包单位应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每周进行自检,每月进行自查评分,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得出评定分值和阶段达标等级,每季度将自评情况汇总后告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3、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时,应组织建设、分包等单位进行综合自查评审,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确定达标等级,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审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4、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应对施工现场的达标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工程竣工时,应结合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现场自评的达标等级进行考核评定;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确定为不合格(不达标)工地;考核评定结果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二、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选
(一)示范工地评选
示范工地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施申报考核,半年集中评审一次,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进行。
示范工地评选,按照申请创建、推荐初审、现场核查、评审批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1、申请创建
(1)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20日内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创建申请(专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
(2)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首次检查考核,确定接受创建申请后,15日内上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3)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确认后,颁发“创建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悬挂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2、推荐初审
(1)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70%,专业分包施工企业按规定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且安全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的形象进度后,施工企业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参加示范工地评审。
(2)申报评审的资料应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
(3)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初审,确认达到示范工地标准后,向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推荐参加评审。
(4)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申报推荐资料进行检查受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报:(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有求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工程期间对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3)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
3、现场核查
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抽调专家组成核查组,对申报推荐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原则上半年一次,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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