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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文书改革论裁判文书改革
裁判文书改革
一、引入电子签章系统
基层法院的派出法院承担了人民法院的很多案件,与人民群众联系众多,接触广泛,“公正、效率”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传统方式下,人民法庭的裁判文书必须送回本院签章,往返周期长,既制约了法官工作效率,也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实行裁判文书正本落款签章制度
改变以往裁判文书中署名的打印方式,实行裁判文书正本落款签章制度,副本是否也可以签章可以先试验,在每份裁判文书正本落款加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的签名章。法官的签名章由法官自己保管,亲自加盖。
三、裁判文书后面附录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传统的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是法律条文的序号,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并不知道这些法律条文是什么内容,当事人不知道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裁判文书后附法律条文的裁判文书范围、附录法律条文范围及附录格式应统一规定,附录的法律条文包括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适用法律明确,当事人各方无异议的,只附录法律条文;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有相应司法解释的,并应附录的司法解释。附录的法律条文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需在判决书主文后另页附录并与裁判文书一起装订,按裁判文书中引用的顺序排列,如裁判文书仅适用某一法律条文中的部分款、项,可作相应条款附录,未适用部分用省略号标注;附录的法律条文原则上应按照主文部分的援引顺序附录;对归档文书的原本、正、副本均应附录法律条文。湖北某法院提倡在裁判文书后附录法官“判后语”、及“判后答疑”,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是否借鉴可以商榷。
四、简易案件裁判文书改革
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跳出原来的裁判文书书写方式,深圳中院令状式裁判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院可以借鉴,简单的民事案件应把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结合起来,把判决书里面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部分通过适当的形式转移到庭审笔录中,比如在庭审中对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进行总结,总结无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诉讼焦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作出结论,庭审中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直接形成原来判决书中查明部分,只有当事人基本情况、法院认为部分在裁判文书中呈现,这样可以当庭作出裁判,结果简单明了。
但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哪些,应当制定我院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可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按照案由收集,经过三轮左右就可确定简易案件的适用范围,不符合的可以去除,达到动态平衡。同时也要细化确定每种案件的要素,以民间借贷为例,对原被告的身份是否有争议、是否有借条、是否有其他书面证据、是否有证人、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否采信、有否约定利息、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对法律关系是否争议、对借款的事实是否存在争议、对适用的法律是否存在争议、是否愿意还款等等,确定每种案件的具体要素,让当事人先确定无争议的,对争议的要素审判人员当庭裁决。我院可以先在简单的离婚纠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单的交通肇事纠纷、对事实无争议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先行试验,逐渐扩大适用范围。
五、复杂案件判决书改革
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要素,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一笔带过;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才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完整而又不重复的写明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的内容,然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与重点(归纳出的争议焦点与重点应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双方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内容的表述。这样做,可以判断下文的说理是否具有针对性)。
??? 列明当事人在起诉答辩时、在庭审准备阶段、在法庭上的所有举证材料及其内容,若有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同样也列明,这样可以让当事人清楚地看到自己提供的证据是否遗漏。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最关心的是他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法官是否注意到,注意的程度如何,将所有证据一一列举出来,可以了却当事人的心愿。现有“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的制作模式,很难达到这一目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所举证是否包括在内。
写明各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质证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对质核实的情况(这是法庭下一步认证的前提。这样表述,也体现了当事人举证与质证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反映庭审过程。)
写明法庭对案件证据的认证情况,包括当事人所举证据以及人民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哪些应当采信,哪些不该采信,并说明理由(这是现行裁判文书一律用“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这一习惯做法的突破。现行做法可以使庭审真正发挥出来,能够让当事人对证据的采信知之其然,也知之其所以然,防止庭审走过场)。
法庭根据当事人诉辩、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每一事实的认定作出合乎逻辑的说明(表述方式不再用“经审理查明……”,而用“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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