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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的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 购置与租赁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或市场租赁的需要,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的大型生产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六条 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收集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投入使用后,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走合期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账。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确认资格,出租或使用的建筑机械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注册登记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 (一)国家及本省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设备; (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购机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包括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台账(见表十)和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三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安拆人员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若本单位无安装资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与其签订委托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拆前,安拆单位应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 使用单位必须审核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拆人员岗位证书,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并见证以下工作: (一)安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所安装的设备以及参与安装用的工具、索具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三)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 (四)设备安装后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自检。 第十五条 设备安装结束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应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测和验收的机械设备严禁使用。 第十六条 设备顶升加节或附着后要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并填好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附着检验表(见表五、表六)。 第四章 使用与检查 第十七条 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方可上岗,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并实行机长负责制。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精心操作,并填好机械运转记录卡和交接记录。(见表八)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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