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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中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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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中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探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探析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竣工验收是常态,但有时候发包人为了提前获得收益或者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等目的,而不予验收,就直接投入使用,这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擅自使用”,对于“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认识的不统一。本文就是针对实践中对“擅自使用”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提出笔者的个人见解,并据此为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实务建议。 [关键词] 建设工程?擅自使用?认定标准 众所周知,工程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这也是实践中的常态,但现实中,发包人为了提前获得投资收益或者是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等目的,存在未经验收就急于使用的情形,在发生工程款纠纷时,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未经验收而要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中,对“擅自使用”的后果进行了规定,认定发包人如“擅自使用”的,则以“擅自使用”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实践中对于何为“擅自使用”,即“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认定意见。本文就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进行梳理,以求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厘清“擅自使用”认定标准的重要性 工程的竣工日期对承发包双方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交付给发包人后,工程的风险也发生了转移。正因为如此,对竣工日期的把握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实践中对竣工日期的认定存有不少争议,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此作了界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该条文的前两种情形,实践中争议较少,第三种情形(即?“擅自使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审判意见上第一次进行了确认,但如仅以“转移占有”为认定“擅自使用”的标准,尚无法解决实践中的复杂情形。 故,对“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进行界定,一则,可有利于对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二则,也有利于界定承发包双方的风险转移点;三则,对工程款的支付起算点和竣工结算均有重要影响。 二、“擅自使用”认定标准的实践问题分析 对于“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可说五花八门,限于篇幅,本文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在此,笔者仅结合最近几年所承办的案子,结合《司法解释》等规定,来对实践中涉及“擅自使用”的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1、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转移占有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擅自使用”? 实践中,很多发包人在抗辩“擅自使用”时,常常把“擅自使用”解释为: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反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已获得了承包人同意而转移占有的,就不应认为是“擅自使用”。那么,该解释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该理解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擅自使用”的理解,我们应从该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整体性上进行解释,而不能仅从字面上分析。 《司法解释》开篇就强调“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我国的《合同法》第279条[ii]、《建筑法》第61条[iii],均作了同样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iv]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之所以强调建设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主要考虑到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大量不特定的对象,一旦不合格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则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在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过程中,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责任往往难以分清,易产生纠纷。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擅自使用”应该是针对是否竣工验收一说,如果通过竣工验收了,则不管承包人是否同意使用,都不属于擅自使用;如果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即使承包人出于各方面原因同意移交给发包人使用,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也就是说,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是违法行为,不会因为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约定可以使用而改变其违法性质。 2、承包人能否仅以向发包人交付钥匙,作为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标准? 这种情况,在装饰工程中比较常见,尤其是酒店客房的装饰工程,承包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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