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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安全生产法
一般来说,一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大致要经历以下阶段: 1.首先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通过调研、论证、协商,最终形成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接着,国务院责成其法制办对法律草案的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签署提请审议的议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3.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就法律草案所作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 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方面意见,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法律草案的修改稿。 5.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文本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一、立法简要经过 《安全生产法》经历了20多年才走完这一过程,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的单位也随历次机构改革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先后更替为原劳动人事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法案的名称也几经变化,由最初的《劳动保护法》、先后修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法》、《安全生产法》、《职业安全法》,最后仍定名为《安全生产法》。20多年的立法过程大致如下: 第一阶段: ? 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卫生部、有关工业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1987年5月,由原劳动人事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劳动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后将法案名称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在即将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时,由于卫生部又提出不同意见,致使该条例被搁置起来。其后劳动部仍未放弃努力,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局(现改称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调研、修改,并根据新的形势,建议国务院法制局把《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改为《劳动保护法》。同时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1994年,劳动部又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报送国务院。这一期间卫生部也组织起草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后改为《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 第二阶段: 199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和原劳动部领导共同商定,将正在审查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和《安全生产法》三个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合并为一个《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由原劳动部组织新的起草班子起草,并于当年向国务院报送了新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但在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查过程中,主要由于卫生部仍对草案中劳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有不同意见,坚持劳动卫生工作要单独立法,由卫生部门一家执法,致使这一法律草案胎死腹中。 第三阶段: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998年12月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劳动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3月,和国务院法制办一道先期进行了调研,随后又将法案名称改为《职业安全法》,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在当年12月,最终形成《职业安全法(草案)》(送审稿),由国家经贸委报送国务院审查。 第四阶段: 2000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安全法(草案)》(送审稿)发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随后国家经贸委又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返回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对法案的送审稿进行修改。????2001年11月,在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后,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将《职业安全法》更名为《安全生产法》,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朱镕基总理于2001年11月29日,签署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议案”,正式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阶段: ? 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代表国务院在会上做了“关于《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说明”。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有关部门、院校、科研机构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还和法工委联合召开了有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到北京、广东等地进行了座谈、调研。???? 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在2002年4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提交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修改。? ??? 2002年6月24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提交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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