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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案 例 分 析 第 四 组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宋某诉某银行储蓄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05年10月6日,某银行职员蒋某请朋友宋某帮助吸储,宋某将8万元现金交给蒋某代办存款。当日,蒋某将8万元现金存入银行,银行出具载明宋某姓名的定期5年的存款单。次日 ,蒋某找宋某要求借其存款单到某信用社质押贷款,宋某同意。同月10日,蒋某将借宋某的存款单质押给赵甲,向赵甲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并约定借款逾期后不归还借款,则存款单归赵甲所有。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借款逾期后,蒋某未偿还借款,赵甲便将蒋某质押的存款单交付李乙,以偿还其欠李乙的债务8万元。2006年5月6日,李乙持存款单向银行要求提前支取8万元存款,银行因李乙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无存款人身份证而拒付。 后宋某得知此情况,认为自己是存款单的所有权人,李乙属非法持有存款单,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存款。银行认为宋某虽为存款人,但其未持有存款单,拒绝向宋某支付存款。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8万元存款。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银行是否应当向宋某支付存款,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宋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宋某将存款单借给蒋某质押贷款,是处分存款单的行为。蒋某将存款单向赵甲质押借款,借款逾期后,蒋某未向赵甲偿还借款,依约定存款单归赵甲所有。赵甲用存款单向李乙偿还债务,李乙取得存款单为存款单的持有人,银行应向李乙支付存款。所以,宋某无权向银行要求支付存款。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宋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宋某将存款单借给蒋某到信用社质押贷款,而蒋某违反约定,用存款单向赵甲质押借款,蒋某的行为并未得到宋某的同意,其向赵甲质押借款属无权处分。赵甲因此不能取得存款单的所有权,其用存款单向李乙偿还债务的行为亦为无效。所以,李乙无权向银行要求支付存款,李乙应将存款单返还给赵甲,赵甲将存款单返还给蒋某,蒋某再将存款单返还给宋某,或李乙直接将存款单返还给宋某,宋某可持返还的存款单或作为存款的所有权人直接要求银行支付存款。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法 理 分 析 本案由数个法律事实引起数个法律关系,涉及到银行、吸储员蒋某、存款人宋某、质权人赵甲和债权人李乙五个主体。法律关系有宋某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宋某与蒋某的借存款单合同关系,蒋某与赵甲的质押借款合同关系,赵甲与李乙的清偿债务关系。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存款单的法律性质 ? 存款单是银行等金融部门给存款人作为存款凭证的单据,是记名的有价证券,具有物权与债权双重特征。物权表现为存款单所有人对存款单的权利,是对存款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是存款单所有人对存款单上文字记载的权利,可依存款单上所记载的金钱数额向债务人(银行)行使债权请求权 。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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