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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讲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
劳动政策前沿问题 杨思斌 hao3699@126.com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管系副教授 第一讲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研究 一、社会保险法是如何出台的? 2007 年 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 2008 年 12月二审; 2009 年 12 月三审; 2010年 10 月四审。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在立法机关是通过四审五稿,最终在常委会上以144 票赞同、5 票反对、9 票弃权的表决获得通过。 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社会保险法》2010年社会保障十大事件的首位。 社会保险立法艰难的主要原因 第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处于渐进改革的试验过程中,社会保险与劳动体制密切相关,而我国的劳动就业体制本身也不完善,改革任务也未完成。 第二,各地模式太多,路径依赖太严重。第三,部门分割的牵制。 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是否应当归入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否统一经办,社会保险费应由谁征收,等等,实际上,都是部门分歧无法统一。 第四,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分歧。 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人认为影响了发达地区的养老金水平, 也有人认为地方会算计中央,从而宁愿维护现状而不想走向全国统筹或者拖延全国统筹的步伐。 第五,法律浪漫主义的影响。 二、《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一)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定位和地位 1、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法部门 社会保险法不是经济立法 社会保险法不属于《宪法》范畴 社会保险法不属于行政法范畴。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属性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分类,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法。与国际惯例相符合。 讨论: 如何理解社会保险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权保障、法律功能、调整方法中的公法因素 (1)社会法部门中的支架性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社会法。 社会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如何理解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 (2)我国社会保障法中的主体性法律 明确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医疗保险覆盖的全体国民,养老保险也超出了劳动者的范围) (3)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综合法 原则性、 框架性规定,需要配套法规来落实。 (二)《社会保险法》的实质 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劳动者与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要想得到维护,就必须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只有法定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社会保险法》的实质,简而言之,应当 确权与赋权,即确认劳动者和公民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赋予他们什么样的社会保险权利,它是劳动者的福利权,也是公民的社会保险权。 (三)《社会保险法》的核心 社会保险法的核心就是调整利益关系, 确立责任分担机制。它以调整劳资利益关系为基础。 同时,涉及政府、劳动者、用人单位或雇主三方利益关系的协调与调整 。 社会保险是需要成本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风险不止是在参保人之间分摊风险,而是在政府、劳动者、资方三方之间进行风险分摊。 问题:社会保险法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也不一样,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是再分配范畴,而社会保险既会对初次分配产生直接影响,也对再分配产生直接影响。 (四)《社会保险法》的特色 1、“五险合一”的综合立法模式 《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不仅覆盖了全体劳动者,而且也涵盖了其他 公民,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也包括在内 2、彰显了权利保障的立法理念 不再是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法,而是参保人权利保障法 权利主体由劳动者(职工)扩展到全体公民 权利内容包括知情权、受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公民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有了新途径 明确了政府的积极作为责任 3、规范性立法和纲领性立法相结合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条法律为未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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