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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
四、竞争法 (一)规范市场的法令 1980年的《物价管制(制造厂商、进口商、生产人及批发商)标签通令》于1980年9月1日开始生效。 此通令主要规定如下:(1)制造商、进口商、牛产人(从事原产业如禽畜业者)或批发商必须在其销售的货品上或其包装或容器上标明货品的适当名称;包装或容器内的货品数量、容量或重量;制造商、进口商、生产人或批发商的名称与地址。(2)标示文字方面,本国货品须用国文,其他文字亦可同时应用,进口货则用图文或英文。(3)任何事先包装起来的或装置在容器内准备售卖的货品,均须遵照通令的规定。(4)供出口的货品无须遵循上述(1)项的规定。(5)任何人士若违反该通令的任何条文,将被视为触犯1964年《物价管制法令》。第一次触犯,个人可以被罚款15000林吉特或两年监禁或者兼施,公司则可被罚款25000林吉特。若重犯,则加重惩处r马来西亚在20世纪80年代后实施的出口导向型工业政策和政府对市场干预的渐趋加强,使得马来西亚政府更重视市场的规范化,发挥市场有序、灵活的调节作用,同时与国际市场接轨,增强马来西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这对于外向型经济的马来西亚至关重要。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二)消费者保护法和赔偿机制 在马来西亚有关消费者购买方面的最重要的两部法律,是《1950年合同法》(1974年修改)和《1957年商品买卖法》(1989年修改)。两者都是私法的组成部分,这两部法律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英国的理念:合同各方享有平等的讨价还价的权利,以及最大限度的合同的自由。 马来西亚法律没有说明何为不公平合同。排除责任条款几乎是所有合同的一个特点。现在,马来西亚已有法规来规范私人房产开发商的售房合同,规范直接销售(上门销售、多层次传销及邮购公司)以及分期付款购买活动。这些法规在不同的程度上对销售合同都有所规定,在有些方面给消费者提供了巨大的保护。不过,从方法上讲,还属于“头痛医头、肿痛医脚”的形式,缺少一个统一的保护。 规定贸易说明和广告的主要法律是《1972年贸易说明法》(1980年修改)。该法律不适用于不动产(包括房产),在对贸易过程中的说明方向应用有限,而且不包括专业的说明(第15条)。这是一个惩罚性的法律,作用是打击对商品和服务的虚假说明和误导性说明,手段是刑事制裁。它并不要求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做全面的说明,而且,它也不强制待业不当一方对不当说明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广告法律的关键是阻止不可接受的东西出现,但是如果出现的话,所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能够很决将其清除出传媒的作用,受其影响的消费者和其他制造者的损失必须得到赔偿。《1972年贸易说明法》在这些方面都没有做到。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不过,在银行业、金融服务以及保险业,制定规则的单位有着很大的定规权力,这些权力可以用来规制广告活动,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力并未实施过。在麻醉品、药品、私人房产开发方面,管理者被赋予极大的权力。事实上,私人房产开发商的每一个广告都必须得到定规机构的批准。广播部和内政部在管理媒体所有者方面也有很大的权力。他们依靠的手段是发放许可证。这种行政控制主要是威慑出版政治敏感题材和有淫秽内容的作品,而有违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广告受到注意的程度则要轻得多。 消费者信用方面的情形与此相差不多。消费者信用的指导法律是《1951年债权人法》 (1989年修改)、 《1967年分期付款购买法》 (1978年修改)、《1972年典当主法》。现在的法律没有起到足够作用的原因,在于各种生意间的区分是建立于抽象的法律之上而非现实的商业活动基础上。法律也没有将消费者保护法立法覆盖到多种形式的信用之中,如租赁[除了《1950年合同法》(1974年修改)总则小有关委托的规定]、信用卡分期付款等。而且,对于什么法律适用于消费音信用卡交易还存在着不确定性。法律对侵权也缺乏连贯的制裁政策:有时法律规定对侵权要进行刑事惩罚,有时只要求民事赔偿。对于处以刑事惩罚,所规定的惩罚也不是一致的。第三方的利益没有得到完全保障,保证人也没有得到公平对待,法律并没有被所有单位执行,这导致了法律实施的不连贯性。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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