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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法理简化
第七讲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律的运行 第三节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的含义 和要求 第四节 树立法治观念 加强法律修养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的本质、价值 三、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即指人类社会具有普遍性的习惯、规则等行为准则。 狭义的“法”:指私有制和国家出现以后的法。 中国古代汉语“法”的古体: 含义:公平、惩处、上天的意志和力量 中国古代汉语中,“法”、“刑”、“律” 同义 在欧洲,法的含义 英文的表述: Law 兼有权利、公平、正义、规律、法则等含义,有时被理解为“客观法”(理想法、应然法)。 与“主观法”(现实法实然法)相区别,后者是指人们依主观认识和意志而制定的法。 ——这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和传统有关。 法的一般含义(形式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形式定义) 还有其他不同的观点和表述: 普遍规范论: “法律是应适用于个别事件的一种普遍规定。”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 ——托马斯·阿奎那 社会秩序规范论: “法律只是一种具有实在的可能性而起到特定保障所用的秩序制度。”——马克思·韦伯 “法律是一种可预见的秩序。”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则》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世之仪表也。” ——管仲 利益分配论: “法律是人们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保证。” ——(古希腊)哥弗隆 “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生活秩序。” ——(美)罗斯科·庞德 (二)法的特征——将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相区别的特性: 1、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法是明确的、普遍的行为规范; (2)法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可为、勿为、应为或必为; 2、法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 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 权利(Right)和义务 权利及其含义: 权利,是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利益,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人们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它包含三层含义: 1、自由权——自己行使 2、请求权(要求权)——要求他人 3、诉权——请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护 义务及其含义: 义务,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即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包括两个方面: 1、积极义务,作为的义务; 2、消极义务,不作为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学P191 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对等 “ 法律是自由的边界” 权力(Power)和职权(Authority) 广义的权力:指个人或某一组织所掌握的在政治、经济、组织等方面的强制支配和控制力量。 狭义的权力:仅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所掌握的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 权力是职位、职权、职责、服务的内在统一 权力的本质属性——强制性、扩张性 职权的特点:权利和义务、责任并存 法的其它特点: 稳定性 公开性 程序性(立法、适用) 不溯及既往性 二、法的本质和价值: (一)法的本质, 指法这一特殊物质的深层次的、稳定的内部联系,它深藏于种种法的现象的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推动力量。 它回答—— 法从何而来?什么东西变成了法? 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 2、法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3、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 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如果很好的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设以前的人类。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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