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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为民法学基本原理

意思自治之为民法学基本原理——基于语义分析的建构性理解与诠释侯佳儒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理;民法学基本原理内容提要: 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可以从三个层面做出建构性的理解和阐释:在世界图景层面,意思自治在审视个体与自身、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过程中,确立了一种个人主义的理解图式;在价值取向层面,意思自治追求个体自由与社会共存价值的统一;在思维方法层面,意思自治确立了整个民法制度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思维方式。问题与处境“意思自治”,一个充满诗意的词汇,它正是以诗的两种意象呈现于我们的思想世界:一方面,它以其诗性的气质,强烈冲击我们体察私法制度的直观感受,唤醒我们的私权意识、培养我们的私法情感,并激发我们崇尚自由、追慕正义的理想和热情;而另一方面,它又以其诗性的气质,让我们慎思明辨的理性倍感窘迫——“意思自治”,其义仿佛昭昭如白日不言自明,但实际上它却有某种难于言喻的特质。试问:尽管“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在今天中国法学界几乎是一句公理性的论断,但究竟何为“意思自治”?何为“基本原理”?“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它曾经说过什么、又正在对我们诉说什么?——对此问题领域,鲜有深入研究,相关资料文献也凤毛麟角,难得一见。尽管我们也常常看到有关“意思自治是民法学基本原理”这样的说法,但都言之即止,缺乏进一步的阐释,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我们充其量只是做了一种口号式的宣言、一种私法价值的自我标榜、一种制度理想的主张。这些研究显然不够。“意思自治是民法学基本原理”——即使对这一命题最为含混、一般的理解,也能觉察出这一问题本身对民法学研究具有的基础性地位和根本性价值。但欲着手研究,缺乏资料文献是我们的基本处境。这一处境对于已经习惯于归纳、总结、比较、借鉴这些理论研究方法的学者而言,无疑加剧研究难度,很多时候无从立论、无从论证、无从批判,我们根本无从下手。但是问题本身的重要性亟待我们去解决它。我们应该尝试采取新的研究思路。实际上,资料缺乏并非是不可克服的研究障碍:首先,我们对问题掌握多少“知识”与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并非等量。对一定问题领域而言,比如“意思自治问题”,我们掌握了关于它的相应“知识”(如前人识见、观点、理论、学说等等),这的确可能增益我们对它的“理解”,或者说,获取一定的“知识”是我们得以“理解”的先决条件。但是“知识”能在多大程度上增益我们的“理解”,是否必然增进我们的“理解”,却和我们通常的认识大有差距。我们没有关于对象的任何“知识”(极端的情况,我们甚至于不知道有这么个“对象”存在),我们不会形成“理解”;但为了“理解”,我们也的确不需要关于认识对象的所有“知识”。所谓“过犹不及”,太多的“知识”、“信息”和太少的“知识”、“信息”一样都是“理解”的障碍。问题不在于我们掌握有关研究对象的“多少信息”,而是我们掌握了“多少有效信息”和“必要信息”。问题是,信息是否足够、是否有效、是否必要,只能通过理论实践才能得到检验和证明,因此通过对“意思自治”基本语义的分析尽量获取对这一原理的“基本理解”,就成为本文必要的理论尝试活动。再有,关于问题的“知识”和信息从来有真伪之分,在知识的筛选、运用上,人的主观性处处存在,因此,“知识”和“信息”既能提高我们对事物的洞察和理解,但同样可以形成“遮蔽”现象,妨碍和阻隔我们和事物本身的接触。因此现代的理论研究鼓励研究者更直接地面对现象、面对问题实质——借用一句话说,“走向事实本身”(胡塞尔语)——摆脱对历史中各种理论学说的依赖、抛开各种理论碎片对我们研究视野的蒙蔽和遮蔽, 从研究者自身的生活体验、立足其时代的历史视野和知识发展水平,激发研究者自身的问题意识,促使研究者创造性的理解和解决其自身的理论问题。其实,我们完全也可以采取这种姿态、怀有这种预期来接触“意思自治问题”。而且,“理解”是一种历史的现象,“理解是在历史中流动的”(伽达默尔语),人类认识问题、理解问题总要受到特定时代理论氛围、问题意识、知识水平等等因素的影响。而作为人类对特定事质领域的系统“理解”,理论自身也自然在历史中流动。特定时代的理论问题意识,论辩情境、知识水平、图景模式,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我们对特定问题的理解和诠释。因此理论性的理解和诠释,不仅仅要有总结、归纳和比较的维度,它还应该具有开放的胸怀,充满想象力,面向未来、面向可能。从这一点来说,建构性的理解和阐释民法基本原理,实际上是理论研究应该必备的品格和特质。语义分析与初步领会(一)对“意思自治”的语义疏理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意思自治是民法学基本原理”这一命题?我们应该去如何诠释它,解读它的当下意义?这里要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先要对几个关键词汇进行语义梳理,通过这种语义分析来获得对“意思自治是民法学基本原理”这个命题的初步领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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