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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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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法家“垂法而治”的法治理论 二、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历史渊源:原商鞅所立秦国法律推行于秦朝全国;秦始皇“明 法度,定律令”。秦二世“更为法律”。 云梦秦简的发现及意义。 法律形式: (一)律——基本稳定的成文法典。侧重规定犯罪和刑罚。 (二)令——秦汉时为皇帝的诏令;其后指政府法令。皇帝 诏令改而称“敕”、“旨”等。 (三)程、课——标准、额度。手工业为程;农畜业为课。 (四)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文书格式。 (五)法律答问——司法解释。(或为墓主喜的工作笔记。) (六)廷行式——廷尉审理审批过的案件,即判例。律无明 文以廷行式比附类推。 第二节 行政立法 谭嗣同《仁学》:两千年中国古代社会制度的秘密——“秦制” (皇帝制度);思想的秘密——荀学(外儒内法)。 一、创立皇帝制度 皇帝集国家权力于一身,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天下之事无 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是皇帝奴仆;并以廷议、朝贺、符 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 侍宦官等相关制度来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 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 中央。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 察等职。九卿:中央政府的九个主要部门分掌具体政务。 地方。郡县制。郡置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 监察等。郡下为县,县设令、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 县下辖乡,乡下置里,里下为伍。百姓互相监督连保。 三、新设监察机构——御史大夫 西周及各诸侯国中央司法机关只有审判系统,秦统一后,审 判系统为廷尉。另增加一个新的中央监察系统,即御史大夫。 问题思考:为什么秦朝要增加御史大夫监察系统? ①根本原因:中央集权制的官僚政治,取代了西周以来的诸 侯分封宗法政治。官吏不再家族世袭世卿世禄,而由中央根据 政治态度、功劳大小、能力强弱等统一任命。 ②六国统一,地域庞大,官吏众多,皇帝需要专门机构管理 监督官吏。 ③中央集权官僚政治下官吏竞争上岗在岗,政绩如何需要专 门机构经常性地考核,以决定免职、降职、留任和升迁。 [隋唐以后又出现了一个复核系统——刑部。] 四、官吏管理制度 (说明:凡教材内容不讲的一般不在考试的范围之内。但要 求全面阅读学习。) 第三节 经济立法 第四节 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答问》:①甲年小,身高不满六尺,有马一匹,自 己放牧,现马被人惊吓 ,吃了别人的禾稼,问应否论处? 不应论处,也不应赔偿禾稼。②甲偷牛,偷牛时身高六尺, 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应 完城旦。 问题思考:为什么惟有秦朝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为标准? ——推测:秦兼并六国统一天下,长期战争户籍散失,或 者根本没有。无法确定人们准确年龄,户籍管理又难以很快 建立。但征税赋出徭役以及定罪量刑却不能没有一个标准, 于是作为权宜之计,便以身高为标准。 讨论:以身高或年龄为刑事责任能力标准各有何利弊? 2、区分故意和过失 《法律答问》①甲控告乙方盗牛或杀伤人,现在乙没有盗牛、 没有伤人,问甲应如何论处?如系故意,作为诬告他人;不是 故意,作为控告不实。②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 判,称为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减轻案情,故意 使犯人够不判罪标准,于是判他无罪,称为“纵囚”。③士伍甲 盗窃,如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所值应超过六百六十钱,但 吏当时没有估价,到审讯时才估,赃值一百一十钱,因而判处 耐刑,问甲和吏如何论处?甲应黥为城旦;吏以用刑不当论 罪,如系故意这样做的,以不公论罪。 3、从重从轻原则 4、集团犯罪从重 5、累犯加重 6、预谋犯加重 7、自首从轻 8、诬告反坐 ①如甲控告说同伍的乙杀害了人,因而将乙拘捕,经审讯 乙并未杀人,甲所言不实,应以告不实论处,还是以所加的 罪名论处?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②上造(爵位名称)甲盗 了一只羊,案子尚未判决,又诬告他人盗窃了一只猪,应如 何论处?应完城旦。③甲盗羊,乙方知道,而故意控告说甲 盗牛,问乙应作为诬告人,还是作为控告不实?应作为控告 盗窃而增多赃数。 关于“计赃定罪”问题。 9、数罪从一重处 10、惩罚犯罪未遂 11、考察犯罪意识 二、罪名 “犯令”和“废令”——是秦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主要罪名,性 质上看属于官员渎职罪。“犯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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