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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行为论之行政处罚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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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行为论之行政处罚专题

第三编 行为论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专题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适用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是针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这两种违法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要加以区分。某种行为如果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应根据刑法的规定施以刑罚,而某种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则给予行政处罚。    3).制裁的方式不同。刑罚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比行政处罚要严厉,这是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处罚多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而刑罚更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有五种主刑与三种附加刑。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的制裁。    4)制裁的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则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方式。 5)法律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途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自由的处罚必须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上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创设权,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二是规定权,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也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创设权,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二是规定权,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行政规章属于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其创设权有限: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行政规章主要是拥有行政处罚的规定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3、处罚依据法定: (1)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 (2)法无明文规定不罚 (3)不溯及既往,不适用类推 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合法 。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手段与目的,教育义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区别对待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处罚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获得行政赔偿权 (1)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严格限定: 第一:行使人身罚行政主体必须是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的公安机关执行,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行使。此权力不能授权也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 第二: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行为只能由法律设定,法规规章均无权设定。(《行政处罚法》第9条) 第三: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15天。 第四:行政拘留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范围才能实施,否则就是违法。 (2)劳动教养?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和物品,以使其财产上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措施. 1、罚款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立法分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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