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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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 (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我厂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追究制度根据********相关制度的责任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过错为准则予以追究。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 职责划分 (一)生产技术科:负责生产调度指挥、生产组织、对外业务联系及生产工艺安排,煤质控制及技术创新、改造工作,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或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检科:对全厂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安全工作和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三)企管科:负责全厂经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编制、经营指标的控制和预算、经济承包目标的考核、管理创新、合同管理工作,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四)机电科:对全厂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机电检修计划,建立健全设备台帐,保障机电设备安全运行,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五)物管科:负责全厂机电设备、配件供应工作,保证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主管为具体负责人。 (六)劳资办:对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劳资办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七)综合办:负责综合协调与服务、文秘及档案管理、车辆管理、信访稳定工作,综合办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八)政工科:负责党委和工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党建工作,干部管理及宣传工作,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九)生产车间:各车间对所属区域内安全生产负责,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做好车间内部设备维修、技术革新改造、人员分配与培训等各项管理工作。车间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或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 (十)车队:对落地产品的安全转运、堆放、装载负责,保障生产车辆使用,队长为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管理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生失职行为,给我厂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不良后果,但又达不到法律处分的行为进行追究,是厂内部的一种惩戒管理制度。 第五条 管理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降职降级使用、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同时,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失职行为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外,其余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处理,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情节、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以及其他后果等客观因素和本人态度,合理确定责任追究处理的幅度和档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并视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制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对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三)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行为的。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因素发生过错行为的不予追究。对因失职行为应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并处200元经济处罚,但是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谈话教育,免于责任追究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不听劝阻和制止任意作为的; (二)明知行为的发生已有过错仍然继续的; (三)连续发生过错或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过错的; (四)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五)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行为的。 第十条 因共同过失发生失职行为的,区分主次责任进行处理,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对其他责任者,按照其在共同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在共同失职行为中,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协调、配合人员负次要责任;同是主办人员的,职务高的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对应当受到诫勉以上责任追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应负责任,降低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失职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经济损失标准的区分: 本制度所指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失职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经济损失标准区分如下: 一般经济损失是指5000元以上至3万元的损失; 一定经济损失是指3万元以上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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