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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通关一体化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实践

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实践与浅见 --以韶山海关为例 监管是海关传统四大职能之一,内陆隶属海关身处海关监管的第一线,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海关各项通关业务改革的执行者。从监管传统职能的角度来看,监管查验工作通过物流监控、实货查验、进境运输工具登临查验等方式,实际监管货物,有效查发问题,从而实现海关监管目的。从创新监管查验机制的角度来看,海关系统以监管查验工作为切入点,创新开展“双随机”、优化布控查验机制等实践探索,具有良好的改革成效,也是海关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 随着海关各项改革的持续推进,特别是以实现全国海关之间“互为属地、互为口岸”为目标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深入,海关监管查验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笔者以韶山海关为例,在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实践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 一、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介绍及积极意义 以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改革为突破口,自2014年9月22日起,海关总署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2014年12月1日起,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正式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范围内的地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口岸、通关模式和查验地点,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区域通关一体化,简单说就是“多地通关,如同一关”,通过统一执法规范、作业流程、参数设置、验放标准,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等多种措施,形成涵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最终实现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拓展物流业务范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实现“全国一盘棋”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更有利于海关执法统一性建设,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做好服务”的企业现实需求,同时也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的重要体现,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二、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变化 (一)海关布控查验机制的优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布控查验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步骤,为贯彻实施“两个随机”制度,实现随机布控查验在查验总量中的占比提高到90%左右,即决式布控查验占比减少到10%左右;同时严格执行“查验随机派单”制度。对此,依据《上海海关关于调整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查验工作相关作业流程的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进口分流查验操作规程》等对布控查验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对于区域通关一体化、选择口岸查验的报关单,一般在放行环节触发布控指令,由属地海关利用HZ2011一体化联系单,科室对科室联系口岸海关后方实施布控查验,实现了“选查分离”,同时较过去运用加密传真、关封等方式联系更便捷规范。 (二)“双查率”绩效考核适应性变化。2015年6月,长沙海关制定《2015年关区非特殊区域查验绩效考核办法》,在考虑属报和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占比的前提下,调整韶山海关非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查验率考核指标为1.5%,出口查验率考核指标为1%;而特殊监管区域的查验率考核指标继续保持进口查验率6%以及出口查验率3%不变;2015年总署保持15.6%的查获率考核指标不变 。 (三)海关监管查验物流监控带来新挑战。一方面,随着海关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区域通关,内陆隶属海关监管场所物流功能更加弱化。以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为例,随着通关业务改革不断深化,其监管业务也不断萎缩,2015年4月20日开始运行以来业务逐步递减,2015年10月至12月监管车辆仅1辆次。 另一方面,许可企业自运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出台,对海关如何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申报地海关与口岸海关加强联系配合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令区域通关一体化下的海关监管查验工作遭遇“成长”的烦恼。一是 “做减法”有难度,实施区域通关后,企业转关模式仍有需求,同大步伐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的海关监管环境不适应。二是政策许可企业选择自运,部分海关管理思路上难以接受。自运意味着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物流公司,运输车辆情况、运输条件、承运人的守法程度都良莠不齐,也加大了不同海关监管的顾虑。以湘潭综保区“一线入区”的进口货物为例,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除查验分流之外,企业选择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通关的,理应许可企业将货物自运入园区。然而,口岸海关在监管时有所顾虑,一是企业通关前选择口岸查验,加大口岸查验压力,“为内陆海关”放单子做查验,口岸海关动力不足;二是已经放行报关单或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再入区,由于此时该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选查”触发的时机已过,虽然各现场海关仍保留了即决式布控的权利,但此时企业采用自运的方式入区,或存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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