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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方法问题研究量刑方法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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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方法问题研究量刑方法问题研究

量刑方法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形式主义法学追求刑罚裁量的精确性,形象的说法是“自动售货机”理论;现实主义法学追求刑罚的目的性,过分夸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二者走向了两个极端。刑罚一体化理论的科学性,在于兼顾了刑罚的公正与效益这两个不可或缺的价值。量刑中,既要坚持公正,又要兼顾效益。既要坚持规范化量刑,又要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前我国的量刑法是一种经验型的量刑方法,法官仅靠主观估量的方法量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主观随意性与客观偶然性。主要缺陷:(1)缺乏客观性。(2)缺乏标准性。(3)缺乏科学性。作为一种量刑方法可以说是十分原始的,量刑不够精确,基本上是估堆式的,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我国学者对量刑方法和科学化作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以下量刑方法:(1)层次分析法。(2)数学模型法。(3)定量分析法。目前提出的定量分析法,又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加权平均测评法。第二种是指数确定法。第三种是积分量化法。美国的量刑指南规定了每个量刑情节应当确定(增加)的量刑等级,每个量刑等级应当判处的刑罚可以通过量刑表查得。这样,量刑情节的轻重问题得以解决。美国量刑改革的实践启示我们,在坚持规范化量刑,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要保证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在量刑实践中,等级分格量法是切实可行的一套量行办法,既简便易行,又便于操作。 [关键词] 形式主义法学 现实主义法学 刑罚一体化理论  估堆式量刑  强制量刑 等级分格量刑 一、 刑罚裁量制度的回顾与反思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刑罚制度同其它社会制度一样,经历了一个从野蛮到文明,从简单到复杂,从落后到先进的发展历程。纵观刑罚制度演变的漫长历史,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之下的刑事裁判制度各不相同,刑事裁判者的地位、职能及与被裁判者的关系等诸多方面都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当今以寻求司法公正为归依的法治社会中,正确地适用相关法律、准确地为被告人确定刑罚,是衡量刑事裁判公正的重要尺度,也是刑事裁判得到认同,并实现其功能的根本保障。 (一)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之争。 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刑罚的本质是报应犯罪行为的罪恶,以刑罚之痛苦回报犯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量刑的根据应当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即刑罚应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报应刑论的发起人康德认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这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公民社会都如此。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一个人己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因为绝对不应该只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另一个目的……”(康德从从惩罚的平等原则出发,将他的报应刑归为“同害报复”。他主张即使一个公民社会由各成员同意而宣告解散,在解散前,如果监狱中尚有一个告死刑的杀人犯,也应该将其处死,然后再行解散。他指出:“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康德的报应刑被称之为等量报应刑。继康德之后,黑格尔提出了等价报应刑理论,他说:“犯罪的扬弃是报复,从概念上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报复与犯罪在质和量上应在一定范围内,即价值的等同。”(宾丁大致完成了报应刑论,他认为法律秩序由犯罪所受的损害大,犯人由刑罚所受的痛苦也应当大;反之,法律由犯罪所受的损害小,犯人由刑罚所受的痛苦也应当小。(他的理论被称之为法律的报应主义。目的刑论反对报应主义,提出了以预防犯罪为其基础理论的特别预防理论。认为刑罚并非对犯罪 的报应,而是预防将来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手段。目的刑论,也称保护刑论,或社会保卫论。“目的刑一词,用来与报应刑论相对使用时,往往仅指特别预防论。”(目的刑论认为,量刑的根据在于犯罪人的社会危险状态-人身危险性,即犯罪可能性的大小。如罗伐洛主张,刑罚应与剥夺犯罪能力的需要相适应。(菲利主张,应当根据各犯罪人的不同人格特点用不同的救治方法,适用刑罚的长短取决于受刑人重新“适合社会的正常生活”所需要的时间。(按需分配刑是基于刑罚的功利而生的配刑原则,其体现是刑罚的效益性。 (二)形式主义法学与现实主义法学之辩   与报应刑论相适应,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依据法律和事实简单推理的过程,法官在其中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不能加入个人的理解和判断。法官的裁判就是把法律的内容具体运及到待决案件中去。形象的说法就是“自动售货机”理论,人们向法官输送事实和法律规则,就像是向自动售货机投放硬币,然后可从机器下得到相应的结果。这样一种司法体现了逻辑的力量,具有令人信服的特征,但这显然是对刑事裁判过程的一种理想化的描述,因为世界上显然并不存在这种机器人式的法官。与目的刑论相适应,现实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本身并不足以预示案件如何判决,法官通常是根据个人信念和情感来断案的。其代表人物杰罗姆.弗兰克在《法律与现代精神》一书中指出:“法律规则并不是法官判决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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