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案例银行保函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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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案例银行保函案例

银行保函案例 1.借款保函运用 案例一 案情: 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200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乙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2005年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0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分析: 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所谓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况,则由银行按协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甲银行开出的借款保函对于丙银行收款是一个保证,最终乙公司归还不了借款后由甲银行偿付,丙银行如愿收回款。国际结算中如果担心进口方赖账,出口方可以通过申请开立保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2.提货保函的运用 案例一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它费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 提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对持有人来讲它既是承运人收取货物从而建立运输合同的证据,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据此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在卸港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对承运人来讲,一旦取得正本提单,就证明其履行完毕交货责任,否则,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其交付货物或向其索赔,所以凭正本提单提/交货物是一法定程式。但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流转速度往往慢于货物的运送速度,因为提单要随信用证经过申请议付、开证行审单支付和收货人交款赎单等各个环节,而此时货运船舶早已抵达卸货港,这种情况在短途运输中更为多见。为及时提取货物,收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而承运人则只有在收货人提交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才敢交货。这样既可以保证商业流转的正常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耽搁,也可以使承运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此案例中提货保函不仅使乙公司提早拿到货物,提高商品流转速度,而且在乙公司违约时也保证了加船公司的利益,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加以利用。 启示: 本案例给甲船公司(承运人)、乙公司(申请人)和丙银行(担保行)都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对甲船公司来说,虽然根据提货担保提货是国际惯例,但是提货保函对于承运人而言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承运人应该仔细审核提货担保条款以及提货人和担保银行的资信,从而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于乙公司来说,凭保函提货本是国际惯例,但是该公司在提货后没有按照正常程序付款赎单并将提单交还承运人,企图赖掉其付款责任。这种做法一方面大大损害了自己的信誉和与银行的业务关系,得不偿失。 对于丙银行来说,出具保函就意味了承担了保证责任,因此一定要谨慎审查保函申请人的资信,并严格控制根据提货担保提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从而有效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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