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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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建立信贷关系 第一条 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 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 (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 资格审查 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 贷款户审批 (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 (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转入行另行准备相关资料审批开户。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及其参与经营的单位,严禁与之建立信贷关系。 第四条 客户变更名称 (一)借款人变更名称,必须将原名称下的贷款及利息予以清偿,清偿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归还或以新名称贷款还原名称贷款。 (二)承兑申请人更换名称,对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新单位出具承诺书承担原有债务,并要求承兑担保人出具继续担保的承诺书,或追加我行认可的新担保。 (三)客户使用新名称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将原贷款户《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提供新名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有关资料重新开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章 信贷业务申请 第五条 客户申请 客户到支行申请信贷业务应首先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基本经营状况、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交易合同内容)、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担保人情况。 第六条 提交资料 客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介绍; (二)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年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当地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 (三)借款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借款人是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 (五)保证人(或出质人、抵押人)是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卡; (八)借款人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九)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交易合同或发票; (十)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提供的非原件资料应在右上角加盖公章,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确认。 第七条 资料审查 (一)接到借款申请后,信贷调查人员首先要审查是否已建立信贷关系,借款申请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的要求,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齐全。 (二)审查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合法有效。 (三)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抵押(质)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有效。 (四)对已发生过业务的申请人,还应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 第三章 信贷调查 第八条 信贷调查方式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信贷调查程序。调查方式分为: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向第三人调查等方式。信贷调查应以现场调查为主,几种方式可综合运用。 第九条 信贷调查内容 (一)借款人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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