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日志登记制度门诊日志登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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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日志登记制度门诊日志登记制度

门诊日志登记制度 (1)医疗机构各诊室应设立《门诊日志》,实行门诊日志登记制度。 (2)门诊日志由医院统一印制。门诊日志的栏目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初诊或复诊、发病日期、就诊日期、传染来源、临床症状与体征、实验方法及结果、诊断时间、病名(诊断)、病例分类、医生签名、备注等。 (3)执行职务的医生在诊疗工作中,对每一例就诊者均须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和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对门诊日志信息不得伪造和篡改。 (4)对于由母亲传播的儿童性病,须在门诊日志的“备注”栏目中填写其生母患病情况。 (5)性病病例诊断更变或修订时,须在门诊日志的“备注”栏目中填写更正或修订诊断的病名。 (6)首诊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在门诊日志的“备注”栏注明“已报卡”或卡片编号,同时在传染病疫情登记簿上登记。 (7)门诊日志作为性病疫情准确性核查、漏报调查的依据。 性病疫情报告和管理制度 1、首诊医生报告负责制度 (1)性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首诊医生负责制,指由对性病患者做出首次诊断的医生(简称首诊医生)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病例报告。不能由实习或见习的医学生、进修医务人员填写报告卡。所谓首诊即为第一次诊断,新诊断,以前没有做出过诊断。 (2)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必须及时、完整、准确与真实,不能造假。 (3)首诊医生为法律规定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首诊医生应做到诊断与报告准确,防止迟报、漏报、重报、错报,不得瞒报和不报。 (4)首诊医生必须具备性病的诊断能力。不具备性病诊断能力的医生,必须进行转诊或会诊。 (5)首诊医生对就诊者进行完整的病史采集、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合理的化验,然后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性病诊断标准对就诊者进行诊断,对诊断的病例须进行病例分类。对梅毒病例必须分期分类诊断,并分期分类报告,包括一期、二期、三期、隐性和胎传梅毒。 (6)接诊医生应询问就诊者的就医史,询问就诊者本次发病到本医疗机构是初诊还是复诊,如已确知该病例在本次发病时曾经做出过诊断,则对该病例不进行病例报告。但已知该病虽然已被诊断,而未被报告过的病例,需要报告。 (7)接诊医生对同一患者同时首次诊断患有多种性病时,每一种性病需填写一张报告卡。 (8)接诊医生对就诊者初诊时未做出诊断,复诊时才做出诊断(为首次诊断),则该病例应报告;如果复诊时变更诊断,则应对原诊断进行订证;如果复诊时增加诊断,则应对增加诊断的病名进行报告。 (9)接诊医生对同一名患者在本次病程内多次接诊该病例(不包括复发病例),则仅对首次诊断进行一次报告,对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时则不可进行报告。 (10)接诊医生对于复发病例、年度内随访复查病例、跨年度随访复查病例不进行报告。 (11)首诊医生接诊性病病例后须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12)从门诊收入病房的性病病例,传染病报告卡一律由门诊首诊医生填报,并在入院单上注明“已报卡”。患者在住院期间首次诊断的性病病例,由该病房的首诊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同时登记到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2、传染病疫情登记制度 (1)医疗机构各诊室和住院科室应设立《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实行传染病疫情登记制度。 (2)传染病疫情登记簿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印制。传染病疫情登记簿的栏目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发病日期、就诊日期、传染来源、临床症状与体征、实验方法及结果、诊断时间、病名(诊断)、病例分类、卡片编号(是否报卡)、医生签名、备注等。 (3)首诊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后,同时在传染病疫情登记簿上登记。非首诊性病病例不登记到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4)对于由母亲传播的儿童性病,须在传染病疫情登记簿的“备注”栏目中填写其生母患病情况;性病病例诊断变更或修订时,须在“备注”栏目中填写更正或修订诊断的病名;性病病例被排除或因重报删除时,须在“备注”栏目中注明。 (5)如果传染病疫情登记簿记录的是订正病名后的性病病例,须在“备注”栏目中填写订正前报告病名。 性病患者转诊与会诊报告制度 (1)在医疗机构之间和医疗机构各科室之间应建立性病转诊与会诊病例报告制度。各地统一设计和印制《转诊单》与《会诊单》。 (2)当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作为性病转诊与会诊机构;医疗机构内具备性病诊疗资质和能力的科室(如皮肤性病科)作为本单位性病转诊与会诊科室。 (3)应制定当地性病转诊与会诊医疗机构清单,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内部应明确性病转诊与会诊科室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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