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是否还需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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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是否还需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从一则案例谈起《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理解与适用 我要赔偿网 侯二朋律师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虽然该条文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这样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主张权利,而据此主张权利的从业人员获得相应赔偿的,更是微乎其微。经百度、谷歌两大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引擎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还没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获得赔偿的案例。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提供案例检索的网站上也没有查询到有根据该条文进行判决的案例。该条文成为名副其实的纸上的权利。笔者去年有幸办理了一起适用该条文的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07年,徐某至湖州某刀具公司处工作。2009年11月4日上午,徐某在操作开带机时,左手臂被绞入传动轴受伤。随即,徐某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上肢毁损伤”。医院为徐某行左上肢截肢术。出院后,徐某前往上海某假肢公司按照假肢,价格为98000元。公司支付了假肢费。湖州某刀具公司为其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12月14日,该局认定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0年4月29日,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徐某因本案事故致残等级为三级。之后湖州某刀具公司向社保管理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赔手续。自2010年7月起,徐某开始领取伤残津贴,享受长期工伤待遇。 2010年5月,徐某找到笔者。最初考虑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多争取些残疾辅助器具费。但是后来发现这一方案行不通。查阅法律条文后,建议徐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但败诉风险巨大。尽管如此,徐某还是接受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方案。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湖州某刀具公司一次性补偿徐某9万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职工在用人单位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后,职工能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主张其他民事赔偿。仅就《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看,适用该条文的前提条件是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必须可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如果这个前提成就,还必须有“民事法律”规定职工有其他赔偿权利。因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键在于,(1)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2)“民事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这些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关系。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令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但实践中,绝大数生产经营单位不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向其报告,由其确定事故的性质是否为生产安全事故。对司法部门来说,诉讼过程中若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涉案工伤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就基本可以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问题。但现实生活远比设想要丰富得多。在没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这一证据的情况下,司法部门有没有权力直接认定涉案工伤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对此,从相关法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来看,司法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现有证据对涉案工伤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认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4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7条规定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公告信息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可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仅是行政部门调查案件事实为其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依据。因此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是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调查取证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确定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案涉工伤事故是否为生产安事故不会侵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诉讼中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伤事故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应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即便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要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司法机关仍可以就已有证据作出判决,并不是必须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生产安全事故也应如此。 3、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依据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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