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doc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武荣 (法1201班) 《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一书是荷兰伊芙琳.T.菲特丽丝博士的著作。本书主要是写法律论证原理中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在中文版序和导论中,作者开篇即点明,本书是对各国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与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的评论性概览,侧重点是对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供了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本书中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述”[1],确实如此,这不仅是作者写本书的主要目的,也是在法学方法论实际的运用中所达到的目标,律师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案件,法官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裁决,任何一个法律命题都需要论述来证立其自身的主张。 但证立的做出并不是都是合理的,书中不同学者的预设了不同的合理性规范,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法律论证理论做出了分析与评价,同时提出不同的对于评价的理性标准。本次读书报告主要以概括全书为主,对作者的详细论述做一个简单的总结。主要是由于人本身记忆之有限,需以文字来记录自己所读,在对全书做出一个简单的概要后,从整体来把握作者所写、所思。 在第一章中,作者概述了法律论证的一般研究背景,并提出了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法官在案件的裁决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运用法律规则,首先需要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其次需要对判断进行证立以及选择在评价判断时所使用的评价标准,而对于第一种发现的脉络,是法官个人的心理过程,对于第二种证立的脉络属于研究论题。所以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是有关在证立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要件,而非心理过程。同时,利用法理论中理性重构,即“出于理性评判之目的对法律裁决的重新构型”[2],对支持一种解释的论证进行重构,挖掘其隐含因素,来检验论证的正当性。 对于简易案件,法律规则在特定的情况下含义清晰,无须再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做进一步解释,而对于疑难案件,由于法律规则的简明化、一般化和缺乏预见性,需要进一步证立以阐明其解释,在大陆法理论中最为人们熟知的有语法或语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发生学解释、目的论解释,还可援引先例、使用一般法律原则或采用法律学者的观点,总之“法律论证的各种理论就是探讨这样的证立为使法律裁决合理须满足的条件”。[3] 作者同时采用“法学研究可以通过区分它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加以描述”和“可以通过区别各种目的来描述法商研究”两种视角,阐明法律论证在其分析与评价方面的研究性质,属于规范取向的法理论研究。同时也确定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即“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涉及对法律裁决进行理性证立的方法,理性重构评判法律判决所使用的方法及所适用的合理性标准。”8 在第二章中,简要的考察了法律论证研究中的各种方法和论题。本书区分了三种方法即:逻辑方法、修辞方法和对话方法。 逻辑方法: 在逻辑方法中,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为形式有效性的作用,而逻辑语言被用于法律论述的重构。采用逻辑方法的学者认为,某一法律证立具有可接受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支持该证立的论述必须是逻辑有效的论述”。只有逻辑有效时,才能依据法律规则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后得出裁决。 而作者支持哈格等人的观点,用基于理性的逻辑“来衡量支持或反对某种法学观点的论述,可能比标准逻辑更为稳当。”[4] “逻辑方法强调形式有效性作为法律论证合理性标准的作用”[5]并在这种方法中提出了多种逻辑系统用以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阐明了形式逻辑对于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的重要性。 要是法律裁决的证立可被接受,法律论证必须符合一下正当性标准:“在实质向度上,论证必须是可接受的,即事实必须是众所周知的或已获证明的,且法律规则必须是有效的或者是对某一有效法律规则所做的可以接受的解释;在形式向度上,论证必须是正确的,即裁决必须是从证立所提出的理由中得出。”[6]若证立所依据的论述是逻辑有效性的,那么“如果有人赞同某一有效论述的前提,却拒绝从这些前提中逻辑推导出的结论,其行为是不理性的。”[7] 在逻辑学上,有不同的逻辑系统用于重构不同类型的论述。例如:为了分析论述中所包含的论述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三段论逻辑、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与用于分析各种包括规范性陈述或价值判断的论述的规范逻辑。在三段论逻辑中,三段论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学中,这种推理形式被称为“法学三段论”。而命题逻辑则阐明了如何使用诸如“如果...那么...”、“和”“或者”的表达式。作为命题逻辑系统的展开式,谓词逻辑系统还使用“任何”、“所有”、“有的”这样的限定性的表达式和谓语。同时,在对命题逻辑与谓词逻辑的进一步扩展中,法学家们还提出采用道义逻辑进行法律论述。对话逻辑则用以重构那种对某种法律观点进行论证式对话而引发的论述。 为了对法律论述充分地进行逻辑分析,需要对证立依据特定的法律体系进行重构,首先将论

文档评论(0)

xuetingt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