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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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作业

l/著作权法作业一 案例一:原告谢某在被告中兴公司所开设的论坛注册用户名“美好”并多次发贴。由于原告所发的帖子经常被删除,用户名也被禁言,于是不得不重新注册,用户名从“美好”变为“美好11111”。但原告所发帖子又被删除。2007年8月3日,受聘于中兴公司的论坛版主徐某发出标题为“只要我当版主,所有美好贴一律删除,不给予任何理由”的帖子,后用户名“美好11111”也被禁言。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的公开发表权,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被告辩称,论坛为被告所有,被告有权删除任何不利于被告的帖子,且原告所发的帖子不符合版面主题,并重复发表,对其采取删贴和禁言的措施符合论坛的相关规则,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丁晓春诉称:1999年2月7日,本人在街头为妻儿拍摄了一张选购红灯笼的生活照。该幅照片以“街上红灯闹”为题,发表于1999年2月12日的《南通日报》“周末特刊”上。后本人在翻阅由被告南通市教育局组织编写和摄影、由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于2000年1月出版、2002年1月第三次印刷发行的《南通美术乡土教材 (小学高年级版)》(以下简称《乡土教材》)时,发现该书使用了本人拍摄的上述照片。两被告未征得本人同意,即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本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本人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在南通市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南通市教育局辩称:我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乡土教材》是由严抒勤等编写、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局不是该书的编辑者。原告丁晓春诉称我局侵犯其著作权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辩称:原告丁晓春无权以个人身份主张涉案照片的著作权。本社出版发行的《乡土教材》中选用的涉案“大红灯笼”照片,系从1999年2月 12日的《南通日报》转载的。该幅作品是原告为完成《南通日报》社交办的工作任务,并且代表法人意志而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人应为《南通日报》社;本社出版的《乡土教材》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本社使用涉案照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更何况本社在编审时已尽审慎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本社愿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原告补付稿酬,但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丁晓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1999年2月7日,丁晓春用自己的照相机为在街头选购大红灯笼的妻子和儿子拍摄了一幅照片,后该照片在1999年2月 12日《南通日报》“周末特刊”的“过大年”专版上发表,题名为“街上红灯闹”,署名为“本报记者丁晓春”。   2000年1月,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严抒勤主编的《乡土教材》,该教材中使用了原告丁晓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江苏美术出版社自2000年1月至2002年1月先后三次印刷该教材,累计印数为294 701册,每册定价均为人民币3.90元。该教材的编辑者和出版者在该教材中使用“街上红灯闹”照片,既未征得丁晓春的同意,也未指明其作者身份并支付报酬。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曾将《乡土教材》列入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作为南通市小学高年级学生用书,由相应年级学生购买。后因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发出清理整顿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的通知,南通市教育局未再将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第三次印刷发行的72 993册该教材列入小学生用书目录。   另,教育部颁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修订试用版)》就小学美术教育提出要求:“美术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学内容的选择要注意联系学生生活的实际,要按10-20%的课时比例补充乡土教材,以反映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街上红灯闹”照片著作权的归属;2.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3.被告南通市教育局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4.丁晓春主张两被告赔偿 2万元损失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01年3月,著名电影《五朵金花》的编剧赵季康和王公浦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曲靖卷烟厂提起诉讼。原告提出:被告云南省曲靖卷烟厂未经其允许,使用并注册“五朵金花”商标,侵犯了其作为剧本作者的著作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被告反驳:“五朵金花”一词不具有独创性,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注册使用“五朵金花”商标的行为并未侵犯被告的著作权。本案终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剧本《五朵金花》虽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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