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讲解.ppt

  1. 1、本文档共2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讲解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广西国税张轰烈 新税法的结构 税法优惠条款 新税法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则 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 三、税收优惠调整的主要原则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高新技术税收优惠 政策的具体条款 - 1、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债利息收入 要点:仅限于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在国债流通市场(二级市场)转让国债的收入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 3、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要点: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项目等;投资经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税[2008]115号 - 4、条例第九十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要点:仅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仅限于技术转让所得,技术性服务所得不计算在内;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的总所得额(500万)确定是免税还是减半征收。 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比旧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 2、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企业(参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7号) 39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法第三十条 加计扣除 1、条例第九十五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 要点:“新”需明确;研发费用的内容构成。两种扣除方式:费用是否资本化? 研发费用构成: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十、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用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文档评论(0)

xuetingt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