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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概论第五章

(一)工伤保险概述 工伤 又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也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国际劳工大会:“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一)工伤保险概述 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 工伤事故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而非劳动者的个人问题。 (一)工伤保险概述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工伤保险概述 2、工伤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1)“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 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 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2)“雇主过失赔偿”阶段: 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出自雇主一方,受 伤劳动者可获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与赔偿额度正相关。 (一)工伤保险概述 (3) “雇主责任”阶段 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 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 (一)工伤保险概述 3、工伤保险的特点 作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社会保险的所有特点: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福利性。 比其他类别社会保险相比,具有如下四大特点: (一)工伤保险概述 4、工伤保险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责任 1、工伤保险覆盖的对象及适用范围 从整体情况看,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独立劳动者通常不包括在内。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 凡建立了劳动关系的 企业单位都必须实行 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责任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责任 截至2011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超过1.76亿;全面实施了农民工参保的“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达到6276万人。全国累计有1000多万人次享受了工伤医疗待遇,有400多万人享受了工伤津贴、抚恤等待遇。 2、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 1964年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121号公约),工伤保险范围不仅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而且还提倡把职工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两种情形:因工负伤 职业病 因工负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其本质是“工”与“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通常有下面几种: 时间界限:一般只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 空间界限:一般只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 职业(业务)界限:一般只限于执行职业(业务)而发生的。 主观过错界限: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以 法定特殊界限: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 案例:小王的姑妈病了,因为姑妈家就住在单位的附近,因此第二天她特意早起,比平时早一个小时出家门,想赶在上班前去看看姑妈。路上不幸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虽然小王上班的路途与其赴姑妈家的路途相同,时间也接近上班的时间,但从主观动机上讲,她是在探望其姑妈的路上受到的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职业性疾病。它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以及职业性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但是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 定的界限,通常国家主管部门 明文规定了的才能称为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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