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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齐玉苓案件

回顾齐玉苓案件 来源: 作者: 日期:09-12-04 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女,28岁,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城关镇。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女,28岁,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职员,住山东滕州市龙山路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陈克政,男,47岁,系被告陈晓琪之父,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岱庄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忠,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 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杏坛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孙卓炳,该委主任。二审判决时间:2001年8月23日    案情: 1990年的夏天,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姑娘齐玉苓参加中考,预考通过后,她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7月份她又参加了全省的统考。到8月初,学校张榜公布了录取名单,齐玉苓没有看到自己的名字。而委培生的名字却是不公布的。无奈,齐玉苓到班主任家打听,班主任说如果被录取的话应该有通知书的,让齐玉苓第二年再考。齐玉苓不死心,回家继续等待。可是一直到9月初,大家都去上学了,她还是没等到通知书。 没有上成中专的齐玉苓最后借钱上了邹城技工学校。命运弄人,技校毕业后,工作还没干两年,厂里减员分流,她下岗了。于是,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成为齐玉苓维持生活的惟一途径。 时光荏苒,一晃到了1999年。这时的齐玉苓已经准备结婚了,本来,对生活并无什么苛求的齐玉苓以为自己的一生就这么平平淡淡地过下去了,但是,戏剧性的一幕却在这时悄然掀开。 一天,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对她说:“真是巧,我们银行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样。”齐玉苓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这位“银行齐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 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经是银行储蓄所主任、已为人母的“齐玉苓”就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其实陈恒燕早在自己预考落选之后就开始了冒名齐玉苓的行为。没资格参加统考的陈恒燕已用齐玉苓的名义取得了鲍沟镇政府的委培合同,而费尽心血考试的齐玉苓已注定在“为她人做嫁衣”了。 9年后突然出现的这场变故让齐玉苓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年她自以为中考失利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已有人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苓”,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这只令人羡慕的饭碗。而自己呢,却在打工、下岗。 令人惊讶的是,在假齐玉苓的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而法院的鉴定结果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 查看这位假齐玉苓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很不全。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邢启坤的私章,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 1999年1月29日,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 在一审中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90级经财会专业委培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其中包括:1.陈晓琪冒领工资5万元;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9万元;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1000元;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5000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齐玉苓的考试成绩虽然过了委培分数线,但她表示过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没有联系过委培单位,也没有交纳委培费用,不具备上委培的其他条件。本人顶替齐玉苓上学,不侵犯其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二且其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被告济宁商校辩称:本校收到以齐玉苓名义寄来的委培单位证明后,及时对考试成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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