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的含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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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的含义

简析行政合法性原则 摘要 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念出发,分析行政合法性原则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其重点在于论述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全文的重点在于最后部分,我们将从四个方面把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范围。 关键字 行政合法 内容 适用范围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念及确立基础 只有先明白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念,也就是它的形成过程以及在各个国家确立的基础,我们才能更好的理解为什么今天我们要强调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念 1、自然法理念中的行政合法 自然法理念以自然法(主要指道德)为评价尺度,强调理性、正义、公平、自由等内在价值,认为一切符合理性、正义要求的行为,才能从法律上对行为给予肯定的积极的评价。近代自然法理念的真正代表人物之一是英国的思想家洛克,洛克认为,人人都应当遵守作为理性的自然法,政府行使权力要符合为社会谋福利的自然法的要求,“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福利,因而不应当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最终应符合自然法的要求。洛克所说的政府行使权力应符合自然法,就是要符合理性的原则和价值。自然法的效力高于人定法是自然法中一个古老概念,运用在评价行政合法方面,自然法是政府行动的准则,是行为正当与否的分界线,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秩序,是行动合适不合适、正当不正当的一个分水岭。 2、实证法理念中的行政合法 实证法理念主张用实证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凯尔森认为,行政是一般规范(立法权力所创立的宪法与法律)的执行,一般规范存在于法律秩序中,法律秩序是规范体系存在的外在形式,每一项政府条例或法令必须符合一项法规为其合法的依据,一项法规的合法性决定与它能否符合宪法的相应规定,宪法又必须符合利于法律秩序顶端的基本规范。据此,凯尔森认为,政府的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它的权威只有在这样一个限度内才是合法的和有约束力的,即它要遵照那些构成法律秩序的规范形式。政府行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就是合法的行为。 3、社会法理念中的行政合法 社会法理念主张用社会学的概念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实效,更倾向用社会实效的标准来评判法律的作用和行为的价值,更注重法律运作中对行为的控制和评价。尽管社会法理念的分歧较多,在所关注的侧重点和具体方法的运用上,也有一定差别,但这并不影响社会法理念对行政合法问题的认同和总体看法。 法国的狄骥以社会连带关系学说为其理论基础,把法律分为客观法和实在法,认为客观法是人类在一定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一种行为规则,它适用于一切自觉的个人和社会集团的成员,实在法则是对客观法的表述和确认。行政行为合法,不仅要符合实在法,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客观法。狄骥认为,一切法都是国家法,一切国家法都是一种法治的国家,国家权力(包括行政权力)的对象和范围由法来规定,受法的限制。政府以实现法为目的,它受法的约束。尽量以其权利所及来确保法律的统治,因此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当服从法并且是合法的。韦伯以法律统治作为分析与衡量权力合法性的标准,认为要承认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其权力必须来源于抽象的、包罗万象的规则体系所构成的法律秩序。韦伯明确指出,在法律统治的形式下,法律表现为其自身的合理性,这是毋庸道德或政治价值支持的,法律自身的体系逻辑结构使它具有合理性。法律仅仅是因为它是合理的规则体系才被承认,行政权力必须服从法律的理由正在于此,由此可见,韦伯所认为的行政合法,是主张在法治的前提下,通过对行政权力合法性及法律合理性的认同,来建立依法行政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中,行政合法即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又是行政权力合法性的具体体现。[1]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基础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体现的结果。这一“定律”最初被英国所“印证”。英国在19世纪制定近代宪法时确定了“法治”原理。该原理包含了三项最基本的内容:1.正式的法绝对优于专横权力;2.一切主体平等地服从司法法院形成或运用的普通法;3.宪法规范应通过普通法来实现个人的权利。英国“法治”原理支配行政法的结果便形成了行政法上的两项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前者是制定法上的“法治”原则,后者则是普通法上的“法治”原则。美国1897年的联邦宪法在英国“法治”精神的基础上, 体现了适合于美国自身的更高更系统的原则,即联邦主义、分权主义和法治主义。“法治主义”支配行政法的结果,便形成了美国行政法上两大具体原则,即基本权利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美国行政法学者认为, 只有一切行政法律制度都旨在保护而不是摧残人类固有的基本权利,并且又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实施这些符合上述目的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才是符合“法治”的要求。在法国的历史和法理背景下,行政法本身便是法治的产物。行政法治,或称行政合法主义,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由法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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