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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引言 许多人都曾听说过电话发明的故事。当贝尔将其电话发明申请专利一个小时后,格雷也赶去申请同样的电话发明。当格雷听说一小时前已经有人就同样的发明递交了专利申请之后,主动撤回了专利申请。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格雷不撤回其专利申请,有关电话的发明又该属于谁?还会有后来的贝尔实验室以及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吗?这里的问题涉及专利申请的抵触或冲突。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专利法之外的问题,那就是在当时人们并不看重电话发明,只当其为一种玩具而已。如果格雷真正意识到电话在20世纪有如此重大的影响,他还会放弃吗? 学习目的 了解专利申请的原则以及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十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条件是: (一)新颖性:首要条件 1.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确定某项发明、实用新型在某一时间、某一区域范围内是否公开,是认定该发明、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2.公开的形式: (1)出版物公开:某种技术已经在出版物上登载。 a.理论上来讲,只要某项技术一旦在出版物上登载,其技术信息处于一种非特定多数人可以看到的状态就属公开。 b.出版物公开并不等于书面公开,书面公开只是出版物的一种,也不能将此处的出版物理解成一定是要通过出版社发行的物品。 (2)使用公开:由于该项技术在社会上的实施而使公众了解了该项技术的全部内容。 a.使用须在公众可以达到的地方进行,即须在非特定多数人可以知道的情况下实施。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b.须是公众能够了解到技术发明的实质性技术内容。 (2)其他方式公开: 主要是口头公开:指以语言方式公开该项技术发明的技术特征,可以是直接口头进行,也可以是通过媒介予以传播。 a.讲述或传播的内容要为公众所听到,达到非特定的多数人只要想听就能听到的程度。 b.须将该技术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和技术特征讲解得比较完整和清楚,使该技术领域里中等水平的专业人员可以明了该技术方案并据此付诸实施。 3.公开的时间标准 a.以发明创造的完成日为标准;b.以发明创造或实用新型技术提出专利申请的具体时刻为标准;c.以发明创造或实用新型技术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标准:只要是在申请日是(或优先权日)以前未被公开的技术,都具有新颖性。 申请日以前,是指不包括申请日当时以前,即使公开的时刻在申请时刻以前,也不影响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同日申请的视为同时申请。(我国跟大多数国家一样) 4.公开的地域标准 a.世界性标准;b.本国地域性标准;c.混合地域性标准 我国:国内外出版物上未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未公开使用或者未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5.抵触申请(冲突申请):在申请日前,他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已经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那么,他人的申请(在先申请)就成为正被审查的申请(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公知技术 条件: a.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而未曾公开,但被记载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在先申请撤回或被视为撤回,或因其他原因而没有公布,则不影响新颖性) b.在先申请人与在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 c.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具有相同的技术主题; d.在先申请只能是向中国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的申请。 6.不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况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义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 (3)他人未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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