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的构成要件要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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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   概念的存在始于界说,而界说的根据必须溯本清源,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同样应当遵循这样的思路。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界定基础与标准的传统学说   1.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界定基础与标准的雏型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对于其构建基础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者M.E.迈耶(Max Ernst Mayer)从刑罚法规的具体规定的研究中予以归纳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无疑对贝林构成要件理论中构成要件的价值中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初步奠定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构建基础的理论雏型,为后来学者的进一步探讨铺平了道路,指明了方向。   在M·E·迈耶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发现之前,贝林基于法治国的理想与要求,以及由于自然科学不涉及价值认识对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刻影响,认为构成要件内容止于对与价值无关的形式要素之构成事实的记述,以确保对构成要件认识的客观性。在迈耶的行为构成要件学说之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然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却打破了这一理论框架,开创了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相关联的考察方法,在他看来,构成要件是对违法性的指示,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   如果说在M·E·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中,由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使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间发生了某种联系,创造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相关联的考察方法。那么在其构成要件理论中还存在一个理论认识上的重要特点,就像日本刑法学者所评述的:迈耶承认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中有规范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然而迈耶这里所说的规范要素,如盗窃“他人的财物”、“陈述虚伪的事实”等并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实际上只不过是违法性的要素。结果,迈耶一方面笼统地承认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中有规范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另一方面,实际上却又提出一些不属于构成要件而应属于违法性的东西来,仍然维持了构成要件只具有无价值的记叙性和客观性的观点。⑴在M·E·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中,虽然承认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概念,但他却排除规范要素的构成要件地位,而视其为真正的违法性要素,因为规范要素体现的是一种法官的价值评价,它与客观的、记叙性的构成要件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采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认定标准。自从麦兹格承认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以来,构成要件的违法类型说成为德、日刑法理论的主流学说。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构成要件地位得到普遍确认,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在构成要件中的对应性存在成为人们的普遍性看法,两者之间的不同界定标准也随着M·E·迈耶的学说而逐渐被刑法理论所接受。那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呢?   2.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传统界定标准的展开   随着学者们对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这种界定在理论上趋于固定,因而对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都是以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作为参照的,表现出了其在认定标准上的相对性。择其要点我们在此进行具体阐述:   (1)克劳斯·罗克辛的观点。其认为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并认为描述性的因素要求一种感性的表象,相反,规范性的因素要求一种精神上的理解。描述性和规范性特征之间的界限的确定和划分在具体问题方面是非常有争论的。在习惯方式上,人们在描述性的(说明性的)特征下理解的,是那些将重现并且由法官经过认识而认定的确定的身体性或者心理性的事情或过程。与此相反,规范性的是指所有以一种评价为条件而存在的特征。⑵   (2)杜里奥·帕多瓦尼的观点。其认为描述性因素是指典型事实中那些简单地以人们的经验为基础来判断的因素。而所谓的规范性因素则是指必须根据某个特定的标准进行来价值判断的因素。根据人们所援引来进行价值判断的规范的性质,规范性因素又可归类为法律的规范性因素与非法律的规范性因素。⑶   (3)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的观点。其认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既可以取自于日常用语也可以取自法律用语,并描述现实世界的情况的概念。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则是针对仅在符合规范的逻辑条件下才被设想和考虑的事实。规范要素通常具有从意义上易理解的现实要素,以至于规范要素也具有对事实的关联性。⑷   (4)日本学者的观点,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认为,在认定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否时,只以裁判官进行认识活动为已足的,称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规范的、评价的行为的,称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⑸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也基本持此观点。⑹日本刑法学者野村稔则认为犯罪的记述要素是指就此如果存在一定的解释,NU无需进行价值评价,仅仅根据法定的认识的判断就可以认定的场合。犯罪的规范要素是指尽管就此存在一定的解释,法官还是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否则无法认定其存在与否。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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