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服务的合理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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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服务的合理建议

税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服务的合理建议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向所有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力的服务总称。如果将整个税收体系比作金字塔,那么纳税服务工作就是整个金字塔的基础,它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要改变过去“以我为主”的服务方式,强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各类办税需求为出发点,通过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系统的、综合的、整体的服务。 一、我国目前纳税服务体系需要改进的地方 自1996年税收征管改革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在提高纳税服务方面都下了很大的功夫,从规范纳税服务厅,到相继公开纳税服务厅窗口服务职责,并形成了相应的服务制度体系,促进了纳税服务质量的提高。 但从宏观上看,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税务干部服务理念亟待提高、“纳税服务”的意识薄弱,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较低、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完善、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模式缺少深化纳税服务改革、税务系统内部还未能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等等。具体来说: (一)纳税服务理念落后 1.税务干部服务理念落后。(1)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意识,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征纳税关系的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这种权力意识本位化直接带来的是服务举措“本位化”。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是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2)过多注重形式性服务,肤浅地照搬了银行等窗口服务部门的做法,服务层次不深。(3)忽视了纳税人的需求,使得纳税服务“供求不对路”,纳税人需要的项目没有被列入服务重点。(4)纳税服务未能遵从纳税人自愿的原则,而以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为出发点。 2.纳税人观念落后。本身作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由于其自身的文化水平和对纳税人的权利缺乏了解,因此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从而直接导致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监督。 (二)税务系统内部未能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 1.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衔接不到位。由于缺少纳税服务组织机构,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信息联系不畅,征、管、查未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纳税人服务。 2.跨地域的税务机关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渠道。 3.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缺乏畅通高效的沟通联系渠道。有的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信息的主动性差,重税收管理性信息,轻服务需求信息,没有建立长期、固定的模式,对纳税服务信息的了解片面、不完整。 (三)信息化服务形式和渠道相对单一 1.社会对税收信息化服务的支持力度不够,没有制定严密的发展规划,缺少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2.税务机关信息管理部门技术手段比较落后。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信息业务技术部门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基本上仅仅能够负责系统内的网络建设和后台数据库的维护工作,不能对前台操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操作监控;而前台操作人员由于计算机水平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采集数据的准确性不能完全达到要求,形成一些垃圾数据和失真数据,降低了信息数据的利用价值。同时,由于技术维护人员缺乏,对纳税人的技术支持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的应用。 (四)缺少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 (五)税务中介服务有待深化 我国税务中介服务的主要形式为税务服务代理。从当前运行情况看,有些地方还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服务内容上存在越位现象,服务方式上有行政命令的痕迹;代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高,服务内容的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 (六)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目前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做了原则性指导,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纳税服务的立法层次仍然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对纳税服务本质、范围等内容缺乏法律层面的界定,缺乏纳税服务统一标准,考核评价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过错追究机制,导致了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缺乏法律支持,纳税服务规范征收行为的作用难以发挥,纳税人权利的保障难以落到实处,这是影响纳税服务质量的根本原因。 这些问题都使纳税人的权力难以落实。因此研究纳税服务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深化,使之从监管型向服务型转变具有现实意义。 二、纳税服务的几点建议 (一)纳税服务法制化,从法律上明确其应有地位 修订《征管法》或新制订相关法律,在立法上对纳税服务的内涵,权利义务等条款给予规范,明确纳税服务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服务理念人本化,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观 税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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