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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修订版物业务合同(物业版)12013.1.10修订版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版)1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逸树家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逸树家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座落位置:廊坊市广阳道
四至:东至新境界西区、南至八大街、西至锦绣花苑、北靠广阳道
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三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单元门。
第四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供电设施、二次加压水泵房、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安防设施、地下车库。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架、停车场。
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雨雪清理。
第九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一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水费、电费、垃圾处置费的代收;
3.专项维修资金;
4. 以及其它应由业主支付的相关费用 。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视情况接受委托并合理收取相关收费。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及报告相关部门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他委托事项: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有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事项。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自 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 12月14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负责督促及催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配合和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物业与业主的纠纷;
3.监督《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4.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乱堆杂物,乱弃垃圾,高空抛物,随意践踏绿化用地,乱图乱画,悬挂任何形式的宣传牌、广告牌等行为;
5.决定专修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7.甲方收到乙方文件应签收,并对乙方的一般意见和建议在10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9.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与甲方沟通后实施;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
8.每年向业委会通报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每三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不承担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乙方收到甲方文件应签收,并对甲方的一般意见和建议在10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凡属在公共部位施工的项目,乙方在施工前必须与甲方商议后实施。
乙方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须经甲方同意;
乙方于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小区服务质量基本达到廊坊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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