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浅析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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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浅析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浅析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浅析 指导老师:郭老师 学生:葛文艳 公司法第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 款的规定。通过对这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而不是经理等高管人员;行为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该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的,而非通过其他方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行为的受害者是债权人,而非其他股东或其他人;行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公司人格否认在美国至今依然是一项判例规则,英国、德国和其他极少国家,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有限责任适用的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在成文法上全面地确立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然而,我国新《公司法》在成文法上率先完整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   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条款是对公司股东行为的规制确定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责任形式上述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来的,这种制度建立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解决了在巨额资本产生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活跃了投资者的神经,成为刺激投资者投资的有力杠杆不影响的有限责任。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的独立在社会经济生活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因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既充当了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欺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作为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据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该包括两个“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股东滥用权力是公司的“内部矛盾”,是指公司股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使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公司中的大股东独断专行,忽视、排斥小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权力还表现在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滥用其表决权。具体什么情况属于适用此条规定,公司法没有给予明确,在法律上,只要小股东确实有证据证明大股东在行使权力时,已经造成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且大股东的行为与中小股东的权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中小股东提出侵权赔偿。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规章由公司的股东自由约定,规章的内容可涉足多方面,所以中小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应充分预见将来可能产生的损失,将一系列维护自身利益的条款约定纸上。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外部矛盾”,是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多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1、公司不运营时,将公司财产转移,不进行清算解散,不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检,亦不主动履行债务。2、公司资不抵债时,不申请破产,而是进行所谓“资产重组”,即另行注册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公司,将前一公司中的人财物直接转移到新公司。在此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依照原公司法即使提起诉讼,不能提供债务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多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法院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新公司法对此情况将揭开欠债公司的神秘面纱,将欠债还钱的义务强加给公司的股东。适用时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2、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3、前两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若提起诉讼要把握以下原则:原告只限于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被告则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或此类股东及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对于滥用公司人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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